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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7•17”触电事故

  2013年7月17日上午7时左右,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属滁州东源配电工程有限公司配电三队职工吕心志在对紫薇小区低压用户下火线路进行施工,在外侧边相带电接火时手臂不慎与相邻带电导线接触,因夏季高温人体大量出汗,造成工作服潮湿下垂且导电,造成吕心志间接触电死亡。

  一、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概况

  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于2007年6月21日成立,注册号:341100000024633(1—1),注册资本贰仟陆百万元,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366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强,经营范围:承接送变电工程、电力供应延伸服务、电器维修服务;普通货运。

  滁州东源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电公司”) 于2007年10月25日成立,注册号:341100000006340(1—1),注册资本贰百万元,公司住所:紫薇北路1005号,法定代表人:丁保华,经营范围:电力设施承装修。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7月16日下午,东源公司下属配电公司配电三队职工吕心志私下找到配电三队副队长刘志超,说一个住紫薇小区的朋友家电压低,末端下火线老化,能否一起帮忙更换处理。刘志超答复说,不向队长报告了,明天早晨我们几个兄弟去处理。

  2013年7月17日上午6点半左右,在未向上级报告的情况下,刘志超私自带领吕心志、卢然、熊玉超三人来到紫薇小区,对低压用户下火线路进行施工。到达现场后,刘志超安排吕心志在末端电杆上进行低压带电接火,他负责工作现场监护,安排卢然、熊玉超负责表箱接线。当吕心志在杆上进行在外侧边相带电接火时,手臂不慎与相邻带电导线接触,因夏季高温人体大量出汗,造成工作服潮湿下垂且导电,造成吕心志触电,地面监护人员刘志超立即拉动吕心志保险带上吊绳,使其脱离电源,之后安排职工卢然、熊玉超上杆将吕心志救下并进行现场施救。在开展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急救的同时,刘志超联系了120急救中心。8时40分左右,吕心志逐渐恢复生命体征。随后,根据到达现场的120医生要求将其送医院进行抢救。9时35分左右,吕心志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约8时30左右,配电三队队长金建忠接到现场人员刘志超事故报告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理;9时57分,配电公司经理丁保华等接到事故报告后赶往医院,途中丁保华用手机向东源公司党支部书记张迎旗进行了汇报,随后,东源公司总经理张金强、副总经理武斌等赶到医院,了解情况,处理善后事宜。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吕心志在外侧边相接火时,安全意识不强,违规带电作业,麻痹大意手臂与相邻带电导线接触,因夏季高温人体大量出汗,工作服潮湿而形成导电回路,造成触电事故。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配电三队,在未向上级请示报告的情况下,违反东源公司规定,私自外出对小区低压用户线路进行施工。

  配电公司各项制度、规定落实不严,对外出施工监督不到位。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所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吕心志,男,25岁,配电公司配电三队职工,吕心志在外侧边相接火时,安全意识不强,违规带电作业,造成触电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刘志超,男,25岁,配电公司配电三队副队长兼安全员,在未向队长和配电公司请示报告的情况下,违反东源公司规定,私自带人对小区低压用户线路进行施工,造成触电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以9000元罚款,同时责令配电公司依规给予处理。

  (三)金建忠,男,56岁,配电公司配电三队队长,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不到位,发现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以7000元罚款,同时责令配电公司依规给予处理。

  (四)丁保华,男,57岁,配电公司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12600元,同时责令配电公司依规给予处理。

  (五)武斌,男,48岁,东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下属企业存在的事故预兆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分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六)张金强,男,45岁,东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下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鉴于其5月9日才到东源公司,任职时间短,建议在一定范围内作出书面检查。

  (七)配电公司,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均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下属施工单位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19万元罚款。

  (八)东源公司,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下属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责令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17”触电事故暴露出东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配电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教训极为深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调查组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将责任分解、延伸、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和岗位,强力推进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深化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要加强各类危险源、点的安全监控管理,合理组织好生产运行、计划检修,预防和消除各种危害。

  3、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着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4、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要将作业安全注意事项、防范和监护措施作为首要内容进行布置并落实到人。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更多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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