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0日17时12分许,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下称峡山区)潍坊实验中学演艺中心建设项目(下称实验中学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60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住建局、监察局、总工会、教育局和峡山区管委会、峡山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聘请了有关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潍政字[2015]20号)“一案六查”的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项目施工单位:昌乐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永安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位于昌乐县五图街道办事处新昌路宝通街南83号,法人代表赵瑞涛(持股9%),实际控制人赵保军(持股91%),经理卢世华,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贰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5月。
2、项目建设单位:潍坊益园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益园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位于峡山区太保庄街道庞家山后村,法人代表王建庆,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四级房地产开发资质。2011年10月,益园公司投资兴建实验中学建设项目,建设完毕后交付潍坊实验中学使用。
3、项目监理单位:潍坊市天元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下称天元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位于奎文区农科院东邻1号楼3-1号,法人代表于西德,注册资本300万元。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监理资质。2014年10月份根据与益园置业公司的约定,安排总监王宗群、监理员魏军明对实验中学建设项目进行监理。
4、段雪梅:自然人,无建筑施工资格资质。2014年10月份挂靠永安公司承揽了实验中学建设项目后,负责供应施工材料,并分别雇用了张专元(无建筑施工资格证书)任施工队长、王永强(无建筑施工资格证书)任施工员,工程建设施工非法转包给史发生。
5、史发生:自然人,无建筑劳务分包资格资质。2014年10份盗用潍坊金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永安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同时以个人名义与段雪梅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史发生又将混凝土作业非法分包给薛西来(无混凝土作业分包资质),将脚手架作业非法分包给周彦栋(无脚手架和模板作业劳务分包资质)。
(二)工程概况、手续情况办理情况
1、工程概况:实验中学建设项目位于峡山区康峡路以东,繁峡路以西,峡丰街以南,峡瑞街以北;设计单位为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为潍坊大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筑面积5346.23㎡;框架剪力墙结构,局部四层;其中东侧看台部分主体已基本完工,西侧演播厅(舞台)建筑面积374.4㎡,东西跨度15.6m,南北跨度24m,楼层设计标高距现有地坪23.05m。屋顶结构形式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式屋盖,截面尺寸较大的框架梁:东西方向框架梁断面尺寸450mm×1100mm,南北方向框梁截面尺寸300 mm×1100 mm,楼板厚度100mm。
2、国土、规划手续办理情况:该项目2012年7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潍坊-01-2012-0191号);2013年5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70704XS2012005号);2014年10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第字370704XS2014075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情况。2014年10月份,段雪梅借用永安公司的施工资质非法承揽了实验中学建设项目,同时以永安公司的名义与潍坊金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史发生盗用)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并于2014年10月20日开始施工,天元公司监理人员同时进场,项目相关手续陆续办理。2015年1月29日,益园公司组织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招标,后分别与中标单位的永安公司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天元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于2015年2月10取得峡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峡山区质监站)颁发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证》,2月13日取得峡山区规划建设局(4月3日更名为住建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4月30日上午,该工程开始浇筑西侧演播厅(舞台)顶板混凝土。17时10分左右混凝土浇筑基本完毕,工人在进行提浆找平时,模板支撑系统坍塌,操作面6名工人从该厅中西部偏北处坠落并被埋压。事故当场造成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另有1人被埋压。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4月30日17时12分,峡山区人民医院接到120电话,立即出动车辆赶赴现场。第一辆救护车于4分钟内到达,紧跟着又有2辆救护车赶赴现场,将5名伤员送往医院抢救。峡山区管委会接到报告后,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迅速到达现场,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集了长臂挖掘机,大功率装载机、液压钳、切割机等工具开展救援。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遇难亲属安抚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分管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等部门连夜派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至5月1日21时30分将被埋压人员救出,已无生命迹象。事故救援共有150余名消防人员、技术专家和工程人员参与救援。
此次救援行动,现场指挥协调统一,各部门密切配合,救援有序得力,确保了伤亡人员第一时间得到救治。
(三)善后处理情况
市政府和峡山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目前,4名死亡人员善后赔偿工作已结束,2名受伤人员治愈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实验中学建设项目无资质施工,未按规定编制演播厅(舞台)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满堂支撑架基础不牢固,支撑架体搭设不规范、随意施工,支撑体系未与四周已完成构件可靠拉接,支撑体系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材质不合格,导致模板支撑系统整体稳定性及支撑强度不满足要求,进行梁板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发生坍塌,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出借资质,违法违规组织工程施工。
永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明知段雪梅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出借资质证书允许段雪梅以本公司的名义承包实验中学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任命2013年已离职的二级建造师王剑刚为施工项目经理;未向施工现场派驻任何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段雪梅非法挂靠、非法转包、非法组织施工。在无建筑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挂靠在永安公司名下承包实验中学项目。将非法承包的工程项目以“主体清工”(除材料外,其他工程施工全面非法转包给别人)的形式非法转包给史发生。安排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张专元和王永强分别担任施工队长和施工员,非法组织施工。
张专元,代表段雪梅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具体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协调和施工进度。在明知演播厅(舞台)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不规范,在监理人员告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违规违章安排进行混凝土冒险作业。
史发生盗用资质、非法承包和转包、非法组织施工。盗用潍坊金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永安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实际承包了含主体工程建设在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并安排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史善平代表其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组织工作。将脚手架作业非法分包给周彦栋(无脚手架和模板作业劳务分包资质);将混凝土作业非法分包给薛西来(无混凝土作业分包资质),在明知演播厅(舞台)模板系统支撑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和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盲从张专元安排人员冒险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周彦栋非法承包和违规违章指挥作业。在无脚手架和模板作业劳务分包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承包了实验中学项目脚手架施工。在无演播厅(舞台)模板系统支撑系统专项方案的情况下,违规违章组织人员进行满堂支撑架搭设,并安排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张广先代表其具体指挥现场作业。在明知演播厅(舞台)模板系统支撑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和未整改到位、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盲从张专元和史发生安排交付使用。
薛西来非法承包和指挥人员冒险作业。无混凝土作业分包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承包了实验中学项目混凝土作业施工。在明知演播厅(舞台)模板系统支撑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和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盲从张专元和史发生安排指挥人员冒险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2)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执行有关监理标准和程序。天元公司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住建部公告第35号,GB/T50319—2013)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王宗群、监理员魏军明对实验中学工程项目存在借用资质、层层非法转包分包及施工人员无建筑施工资格等问题监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未编制演播厅(舞台)模板系统支撑系统专项方案问题未按建市[2006]248号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对满堂支撑架搭设不规范问题和施工单位冒险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行为监理不到位。
(3)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益园公司对现场施工过程的安全隐患监督不够,对监理人员报告的模板满堂支撑架隐患重视程度不够,监督整改不力。
2、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审批把关不严,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不到位,培训教育不到位
(1)峡山区住建局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明知实验中学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默许其非法开工建设。对实验中学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审查把关不严;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整治措施不力,没有发现施工方、监理方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对建筑行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不力;监督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2)峡山区质监站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责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明知实验中学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默许其非法开工建设。2015年3月19日安全检查中发现演艺中心西侧演播厅(舞台)高大模板没有专项施工方案这一安全隐患,虽然对其采取停工处理,但是在隐患未能排除的情况下仍然为施工单位拆除封条允许其复工,复工后也未对项目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日常检查抽查中,先后下达9次隐患整改通知书,但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未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致使问题整改流于形式。
(3)市住建局作为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建筑活动监管不力,开展建筑施工领域非法发包、挂靠等行为“打非治违”力度不够,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监督不力;督促和指导峡山区住建部门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市质监站)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4)市质监站负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对峡山区住建部门安全管理业务指导不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监理资质核查等工作不深入、不彻底。督促和指导峡山区住建部门查处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未批先建、非法转包分包、危险性较大工程无安全专项方案、施工人员无证上岗等力度不够。
3、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
(1)峡山区教育管理中心(下称峡山区教管中心)是学校的主管部门,包靠实验中学项目,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不够。
(2)峡山区管委会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整治措施不力,监督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潍坊实验中学演艺中心建设项目“4.30”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段雪梅,挂靠永安公司承揽实验中学建设项目自然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5年5月1日取保候审。
2、张专元,段雪梅雇用的实验中学建设项目施工队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2015年5月2日刑事拘留,5月15日取保候审。
3、王永强,段雪梅雇用的实验中学建设项目施工员,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2015年5月2日刑事拘留,5月15日取保候审。
4、史发生,盗用潍坊金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永安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实验中学建设项目 “主体清工”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2015年5月2日刑事拘留,5月15日取保候审。
5、周彦栋,脚手架和模板作业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2015年5月2日刑事拘留,5月15日取保候审。
6、张广先,脚手架和模板作业现场指挥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2015年5月2日刑事拘留,5月15日取保候审。
7、薛西来,混凝土作业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2015年5月2日刑事拘留,5月15日取保候审。
8、王宗群,天元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2015年5月1日刑事拘留,5月15日取保候审。
9、魏军明,天元公司监理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2015年5月2日刑事拘留,5月15日取保候审。
10、卢世华,永安公司经理,中共党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年5月14日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林涛,中共党员,峡山区质监站副站长(副科级),主持质监站日常工作,负责峡山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峡山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责人,在实验中心项目执法监管中,明知该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仍默许其非法开工建设,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未进行有效监督检查。特别是在知道该项目演播厅舞台模板支撑系统没有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其采取停工处理后,在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为施工单位拆除封条并允许其复工,复工后又未对项目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2015年6月25日,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2、郭振清,中共党员,峡山区住建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作为峡山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工作日常管理方面,存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认真、开展“打非治违”整治措施不力、对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和建筑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不到位、监督峡山区质监站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不到位的问题;在峡山区实验中学项目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明知该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仍默许其非法开工建设和对该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审查把关不严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郭振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赵远强,中共党员,市规划局峡山分局局长、峡山区质监站站长,牵头负责峡山区质监站工作。作为峡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牵头负责人,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管理方面,存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认真、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不力、督促质监站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赵远强记过处分。
4、崔华东,中共党员,市住建局副局长,分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等工作。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工作日常管理方面,存在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建筑活动管理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活动力度不够,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监督不力,督促和指导市质监站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崔华东党内警告处分。
5、王泉波,中共党员,市质监站站长(副县级),主持市质监站全面工作。王泉波身为市质监站主要负责人,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工作日常监管方面,存在督促质监站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峡山区住建部门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指导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王泉波警告处分。
6、侯纪军,中共党员,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科科长,负责住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市住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工作日常监管方面,存在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建筑活动管理不到位、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力度不够、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监督力度不够、对峡山区住建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不力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侯纪军行政记过处分。
7、孙学光,中共党员,市质监站副站长,分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工作日常监管方面,存在日常管理不到位、开展“打非治违”、监督安全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深入,督促和指导峡山区住建部门查处建筑施工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力度不够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孙学光记过处分。
8、李华刚,中共党员,峡山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主持区管委会全面工作,作为峡山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方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不到位、对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李华刚免予党纪处分。
9、赵洪军,中共党员,峡山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调研员、区建设与市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主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作为峡山区建设安全生产负责人,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工作日常管理方面,存在落实“一岗双责”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整治措施不力、监督建筑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赵洪军行政记过处分。
10、方夕宝,中共党员,峡山区教管中心班子成员,党支部委员,包靠实验中学项目。在包靠实验中学项目过程中,存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不力、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不够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方夕宝警告处分。
(三)对有关人员、单位问责及处理处罚建议
1、李广东,市住建局局长,主持市住建局全面工作,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分管领导、市质监站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峡山区住建工作指导不力。建议市政府负责同志对李广东诫勉谈话。
2、马清民,峡山区党工委书记,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建议市政府负责同志对马清民诫勉谈话。
3、峡山区质监站监督员武福胜、孙洪远、鲍发磊,对检查发现的监理、施工单位部分人员人证不符及高大模板重大隐患,虽然对施工单位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但对建设、施工、监理三单位提报的整改报告没有核实,监督不到位。建议对武福胜、孙洪远、鲍发磊解除聘用关系,予以辞退。
4、赵保军,永安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明知段雪梅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出借资质证书允许段雪梅以本公司的名义承包实验中学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向施工现场派驻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有效管理,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潍坊市安监局对赵保军处以上一年度收入40%共4万元的罚款。
5、永安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潍坊市安监局对其处以70万元罚款。对永安公司出借资质和允许段雪梅以本公司的名义承包实验中学项目等违法行为,建议市住建局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提请其施工资质颁发机关依法处理,并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
6、建议市住建局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自然人段雪梅予以取缔,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天元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提请其监理资质颁发机关依法处理;对王宗群的违法行为提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颁发机关依法处理。
7、建议市住建局对益园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据《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益园公司2015年度信用信息计分按规定上限扣减,本年度信用登记直接定为C级,并将其违法行为向国土、规划、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社会公众发出警示。
8、王剑刚,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编号110710036,注册编号鲁207111205478,证书编号0705478。2013年离开永安公司,现在从事个体暖气安装,未参与实验中学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建议市住建局提请其资格证书颁发机关依法处理。
9、建议责成峡山区住建局向峡山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10、建议责成峡山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分别向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坚持安全发展,严防事故发生
峡山区、市住建局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要坚持发展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发展,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去落实。住建系统、峡山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建筑安全工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明确一个监管部门,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要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坚决打击企业的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加强行业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各建筑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申请相关行政审批及施工许可证,办理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等备案手续,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力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出借资质和转包分包行为,施工单位要在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违法出借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监理职责,按需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监理人员,强化对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的监理。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建筑施工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等各环节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严禁违规操作、违章指挥。
(三)突出重点环节,深入开展检查
市住建部门要以高支模施工为重点,深入开展危大工程专项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高支模、脚手架、深基坑、起重机械拆装等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安全问题。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治理的重点内容、目标任务和责任要求,落实带队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从设计的源头查起,切实从源头上治理排除各类隐患;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安全培训,提升本质安全
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本质安全。通过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要积极开展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教育培训,尤其要落实起重机械、脚手架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真做好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加强对起重机械、脚手架重点设备和高空作业、现场监理、安全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实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制度。
潍坊市峡山区潍坊实验中学演艺中心
建设项目“4.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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