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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4.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2014年4月25日17时10分,在潍坊昌邑市下小路(省道S221)43KM+200M处,发生一起中型普通客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并危及路边施工人员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1万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鲁政办发[2010]4号、潍政办发[2010]58号)规定,受市政府委托,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总工会和昌邑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责任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肇事驾驶人陈秀英:女,52岁,汉族,身份证号:370786196202234825 住址:山东省昌邑市饮马镇孟家庄子村159号,农村居民。

  2.肇事驾驶人马德海:男,45岁,汉族,驾驶证号:370725196812170037,住址:山东省昌邑市解放路261号,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370700461531,申领驾驶证日期为:2004年10月27日,审验合格至:2020年10月27日,驾龄:9年,发证机关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前交通违法累积记分0;2011年9月27日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9月27日,2014年1月6日参加了继续教育培训。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电动三轮车:为“吉祥鸟”牌电动三轮车,所有人为陈秀英。

  2.鲁GD9117号“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昌邑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昌邑市北海路64号;品牌型号:少林牌SLG6609C3E;发动机号:F52FA900447,车辆识别代号:LGC159C2296009062,车辆注册登记日期是2009年11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0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12.2万,保险终止日期2014年11月28日。第三者商业险50万、车上责任险(驾驶员)2万,保险终止日期为2014年11月28日。

  该车为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鲁交运管许可鲁字370007860001号,有效期2011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4日;该车核定载客19人,发生事故时实载5人;该车车载GPS型号为JL200CL,于2011年3月31日接入省统一技术服务台,由山东九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事故发生时,车辆GPS系统正常运行。2014年3月24日昌邑市交运汽车检测中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查报告综合评定意见为:检查合格。

  (三)车辆行驶路线及目的地

  1.根据陈秀英居住情况和行车方向,判断陈秀英的电动三轮车从饮马镇蘑菇厂出发沿下小路(S221)到孟家庄子村。

  2.鲁GD9117号“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从潍坊市坊子区太保庄镇出发,沿下小路(S221)驶往昌邑市围子镇汽车总站。

  (四)驾驶人、车辆以及其它痕迹物证检验鉴定情况

  1.由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对3名死者尸体进行检验,均为交通事故造成死亡。

  2.委托山东交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事故的形成过程、车速、制动装置、灯光情况等车辆技术性能进行鉴定,鉴定意见:(1)鲁GD9117号“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该车为气压制动系统,制动装置齐全,制动跑偏;(2)根据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勘查资料可知:鲁GD9117号“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碰撞瞬间的速度约为58km/h;(3)结合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勘查资料、两事故车辆接触姿态分析认为:鲁GD9117号“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前部左侧与三轮车右侧中前部首先接触,碰撞接触瞬间,三轮车车头指向东、车尾指向西。

  3.结合交警部门现场勘验和询问笔录的情况看,事故发生时,鲁GD9117号“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沿下小路在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采取了刹车并朝右打方向的躲避措施,事发路面上有12米的刹车痕迹,其起点距离下小路东侧路沿石4米,终点距离下小路东侧路沿石2.2米。

  (五)事故道路情况

  下小路(省道S221)属省道,是省财政投资修建的道路,一级路标准,道路为南北走向,沥青路面,道路全宽2300cm,设计速度80km/h,双向六车道,机动车道为双向四车道,中央分隔护栏设置为Am级、波形梁,在有生产路的部分路段留有开口(包括43KM+200M处),设置了诱导标志、道口警示桩、施划车辆分道线,夜间无路灯照明。事故发生路段两侧为排水沟。事故发生时天气晴,路面干燥。

  (六)事故路段东侧沟坡上施工单位及人员情况

  2011年,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昌邑市建立苗木基地,并与北京顺康利和劳务输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雇用该公司工人对苗木进行管护,2014年4月25日事故发生时,北京顺康利和劳务输出公司的陈云刚、谷正理等10人正在事故路段东侧排水沟苗圃树底及沟坡除草。

  (七)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昌邑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48年,原名为山东省昌邑长途汽车运输公司,2002年1月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造为昌邑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昌邑市下小路149号,法定代表人梁文彬,注册资本95万元,现有职工171人。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运;货运站经营,联运服务,班车客运,客运站经营,行包装卸、搬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2015年4月24日。公司下设汽车客运站、客车公司、交通旅行社、货运站等二级单位,共有241辆营运车辆,其中从事下营至小关运营的车辆110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4月25日17时10分,陈秀英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下小路(省道S221)由北向南行驶至下小路43KM+200m处时,向东转弯时,马德海驾驶鲁GD9117号中型普通客车沿下小路(省道S221)由南向北行驶,在接近下小路43KM+200m处开口处时,发现车辆前方5米左右处向东转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马德海采取刹车并向右侧打方向躲避,因为两车距离太近,没有躲避开,造成鲁GD9117号中型普通客车与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失去控制,冲到下小路(省道S221)东侧排水沟西侧斜坡上,又与在该处正在除草施工的陈云刚(男,62岁,江苏省涟水县红尧镇西徐圩村中元组24号)、谷正理(男, 72岁,江苏省涟水县朱码镇三磷路1号)相撞,造成陈秀英、谷正理当场死亡,陈云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马德海分别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向昌邑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郭洪斌报告了事故情况。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14年4月25日17时19分,昌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埠中队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将现场情况向昌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进行了反馈,并迅速启动“110”施救联动机制,对发案路段进行了交通管制,对现场进行了封闭控制,调动消防、医院及施救单位迅速到达现场抢救伤员。昌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向昌邑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潍坊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等单位进行了汇报。

  接到事故报告后,潍坊市有关部门和昌邑市政府组织公安、安监、卫生、消防等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开展现场勘验和处理善后工作。昌邑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也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目前,各项善后及赔偿工作已进入司法程序。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陈秀英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路口左拐弯时未按规定让行,马德海驾驶鲁GD9117号中型普通客车通过路口时未遵守“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昌邑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和应急避险能力教育培训不够,致使马德海安全意识不强,在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发生事故时缺乏应急避险的能力,造成车辆遇险失控。

  2.昌邑市有关部门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特别是农村地区驾乘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交通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出现通过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或减速慢行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昌邑市“4.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陈秀英,肇事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司法机关已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马德海,肇事车辆鲁GD9117号“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鲁GD9117号中型普通客车通过路口时未遵守“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4年5月9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处罚建议

  1.韩代庆,昌邑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公司经理,对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和应急避险能力教育培训不够,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昌邑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郭洪斌,中共党员,昌邑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疏于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对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和应急避险能力教育培训工作监管不够,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职处分,并按照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3.梁文彬,中共党员,昌邑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善,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由昌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

  4.昌邑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客运车辆安全运行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和应急避险能力教育培训不够,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昌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其处以2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四)其他处理建议

  昌邑市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反思和查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整改和落实。

  建议责成昌邑市公安局、昌邑市交通运输局分别向昌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昌邑市人民政府向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这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深刻。暴露出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昌邑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确保执行到位。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特别要加强客运车辆的动态监控,加大日常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防止车辆带病运行和脱管漏管。要强化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客运车辆安全运行。

  (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昌邑市政府要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面的总体方案,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投入,落实责任分工,创新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各类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活动,特别是要针对昌邑市国省道路多、情况复杂,道路两侧村庄多、人口多,农村居民交通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的实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放映等形式,提高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思想意识。

  (三)要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昌邑市政府要针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际,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落到实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市场准入、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培训等管理,督促企业规范内部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公路巡逻管控,合理调配警力,特别是对运输车流密集、人流量大、路况复杂的路段要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要严查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疲劳驾驶、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后及时消除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道路维护保养单位和周边施工单位要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和安全防护,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要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4.25”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道路交通等各领域的安全工作形势,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影响本地区道路交通等领域安全的工作软肋和瓶颈。按照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和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更多交通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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