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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8·22”一般爆燃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化工公司)

  位于桓台县果里镇侯庄路1920号,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敏,董事长何永,现有员工286人,注册资本1.8亿元。公司设有安全管理科,配有4名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研发、化工产品销售和化工科技服务。该公司为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

  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桓台县969号羿景嘉园,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其前身为桓台县国土局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改制为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何永,注册资本1亿元,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该公司共有8家子公司,其中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润兴新材料有限公司、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美中美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位于淄博市。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滨州市。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设计单位

  汇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6号,成立于2012年7月,系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德,注册资金5000万元,主要从事化工工程、建筑工程设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具有安全设计甲级资质。

  2013年3月,出具了润兴化工公司《10万吨/年己二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0万吨/年己二腈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2.评价单位

  山东鲁轻安全卫生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和平路3号,成立于2013年5月,法定代表人任鲁远,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630万元,具有安全评价甲级资质。

  2015年6月8日,出具了润兴化工公司《10万吨/年己二腈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3.施工单位

  (1)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桓台县新城镇,成立于1994年3月,法定代表人耿玉金,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0116万元。主要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等。

  (2)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淄博市张店杏园东路63号,成立于1993年3月,法定代表人夏书强,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亿元。主要从事房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等。

  (3)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成立于1953年1月,法定代表人刘建亭,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1亿元。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化工石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等。

  4.监理单位

  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张店区人民西路17号,成立于1993年7月,法定代表人许继文,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600万元。主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

  (三)项目基本情况

  润兴化工公司10万吨/年己二腈项目化工工艺为国内首次使用。2008年,青岛科技大学教授冯柏成提出电解合成己二腈技术。冯柏成教授邀请同校教授王光信对己二腈电解合成技术指导,两人联合研发电解合成己二腈技术。2009年,在两位教授带领下,电解合成己二腈技术在青岛润兴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实验容器内小试,小试实验获得成功。2010年,电解合成己二腈技术在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中试,中试实验获得成功。2011年12月24日,省科学技术厅组织5名工程院院士和4教授对该项目进行了技术鉴定,并出具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该项目获得3项《发明专利证书》、1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5年8月3日,润兴化工公司邀请3名安全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该项目试生产条件进行检查。8月10日,润兴化工公司制定试生产方案。8月14日,专家组出具试生产条件符合要求意见书。

  润兴化工公司总投资6.75亿元,共有3个生产车间,分别为原料、电解和精馏车间。发生事故的为电解车间,电解车间共设有8套电解系统,安装了DCS控制系统。主要工艺为:将纯净水、磷酸盐及辅料按比例混合制成准电解液,将准电解液注入电合成系统并在整个系统中循环流动,将丙烯腈注入电解池中进行电解,经油水分离后再精馏得到己二腈和副产物丙腈。

  (四)项目审批和执法检查情况

  2012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2月18日,在市发改委登记备案。12月25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3月,汇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7月17日,润兴化工公司正式开工建设。9月2日,取得桓台县住建局第一期工程施工许可证。11月26日,桓台县安监局对项目建设进行执法检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停止建设。2014年1月16日,桓台县安委会办公室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责成桓台县果里镇政府对该项目严格落实“打非治违”责任制,并责令企业停止建设,润兴化工公司未停止施工。2015年5月13日,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5月14日,桓台县安监局约谈企业2名主要负责人,责令该企业在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前不得进行生产。企业做出“我公司在未取得试生产手续前不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5月31日,省安监局组织5名专家对该项目生产工艺进行了安全可靠性论证。6月8日,山东鲁轻安全卫生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6月14日,取得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7月6日,取得市环保局《项目试生产申请批复》。7月27日,取得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安全许可意见书》。7月29日,桓台县安监局监察四中队与果里镇安监办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生产迹象,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生产行为,公司停止试生产。县安监局组织2名专家对该企业试生产前相关资料进行督导检查,查出各类隐患35条。7月31日,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前,不得进行试生产。8月18日,县安监局组织复查,仍有13条隐患未整改到位。

  (五)项目工程建设情况

  2013年7月17日,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标10万吨/年己二腈项目电解车间、配料车间、滗析器等安装工程。2013年7月20日正式开工, 2014年4月30日竣工。2015年2月,对所安装设施设备进行气密性试验和打压试验。

  2013年7月20日,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10万吨/年己二腈项目滗析器、原料和产品罐区、精馏装置制作等工程。11月19日正式开工, 2015年3月24日滗析器、原料和产品罐区竣工。精馏装置制作工程现正在施工中。2015年2月,对已竣工施设备进行气密性试验和打压试验。

  2013年8月28日,中化二建集团公司中标10万吨/年己二腈项目工艺设备安装工程。2014年4月15日正式开工, 2015年5月15日竣工。6月30日管道安装工程竣工,压力管道向淄博市特检院报检。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7月22日16时,开始单开1套电解系统断续试生产。8月19日,连续进行并每天增加1套电解系统试生产,至8月21日,共有3套电解系统投入试生产。

  8月21日,经公司领导集体决定,调度室主任张华伟令早班人员将800立方准电解液加入到第4套电解系统滗析器内,晚上20时,中班人员加入22吨丙烯腈。

  8月22日9时,调度室主任张华伟在中控室发现试生产的3套电解系统压力为28 kPa,向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苗文清反映压力偏高。下午14时,张华伟又向苗文清反映,如果开通第4套电解系统,系统压力可能会使防爆膜爆破,商议决定开通第4套电解系统降低配风。下午16时,张华伟将决定降低配风情况报告总经理吕敏和技术总工王去智,两人同意降低配风。

  8月22日16时,电解车间中班人员接班。班长张善荣、李明、徐树禄负责巡查已进行试生产的3套电解系统,王鹏、王海涛在中控室监控。

  8月22日19时50分,张华伟计算出保持总风量一致条件下,配风量由200m3/h降为120m3/h, 19时55分,将配风量调至120m3/h。20时20分,张华伟将电解电流提升到位,第4套电解系统开始运行,随着电解出氧气的增多,四台滗析器压力均开始上升。 20时48分,压力升至29kPa,滗析器突然爆炸并引燃物料。爆炸导致正在电解车间附近巡检的维修工张经涛当场死亡,爆炸冲击波使4个滗析器、中控室、化验室和办公楼门窗玻璃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并导致正在原料车间、化验室等9名作业人员受伤。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爆炸发生后,调度室主任张华伟拨打119、120急救电话,并向吕敏总经理报告,润兴化工公司立即展开救援。

  接到事故报告后, 省委书记姜异康批示:“请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淄博市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控制局势;特别要注意科学施救,严防次生灾害;对受伤人员要全力救治、做好善后;严密监控现场及周边空气质量,视情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问题;火灾及扑救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省长郭树清批示:“请卫计委派出专家组,全力抢救伤员;消防部门要全力组织灭火,防止有毒化学物质扩散;淄博市要做好群众疏散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副省长张务锋率领省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委书记王浩、市长周连华、副市长许建国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省消防总队总队长马先宏现场指导救援,紧急调集淄博、济南、潍坊、东营、泰安等地385名消防官兵、73辆消防车、3套远程供水系统参加救援。

  市应急、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桓台县委、

  县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安监部门组织危化品专家对现场进行查看,提供灭火方案建议;120指挥中心迅速调度力量,将9名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环保部门出动3辆环境检测车,对事故发生地下风向及周边环境展开环境监测,气象部门及时跟进了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工作。消防人员精心组织,科学施救,至凌晨1时50分大火被扑灭。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自试生产以来,滗析器气相空间中丙烯腈、氢气等混合气体含量始终处于爆炸极限范围。

  滗析器进气管管径为DN100,尾气出口管径为DN80,造成气相出口气流过快,摩擦产生静电,滗析器内衬PP材料,造成静电积聚。

  滗析器上部气相空间中达到爆炸极限浓度的丙烯腈、氢气等混合气体,遇静电放电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润兴化工公司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项目建设和试生产中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1)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项目未进行环评和消防设计审核进行建设,违法组织试生产。8月10日制定试生产方案,8月14日聘请的专家组出具试生产条件符合要求意见书,但企业于7月22日便开始组织试生产。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企业试生产前未编制完整的总体试车方案、操作规程,未制定试生产应急处置方案;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全面落实“三级”安全培训,未进行试生产岗位操作培训。

  (3)工艺变更管理不到位。滗析器顶部气体出口无设计变更,滗析器顶部气体出口及管道走向与设计图纸不同。在实际操作中随意降低配风量,没有按照工艺变更管理要求,落实变更管理的安全措施。

  (4)对外来施工队伍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前,企业厂区内先后有3个外来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边生产、边施工;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施工作业安全控制措施缺失。

  2.设计单位对危险因素考虑不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图纸上未对丙烯腈气体含量进行检测和报警设计;未经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就出具了施工图。

  3.评价单位安全分析内容缺失。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未体现富氧状态、压力、温度对气相中丙烯腈的影响。

  4.桓台县安监局安全监管不到位。县安监局虽然约谈了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该新建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

  5.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打非治违”工作不彻底。

  (1)桓台县果里镇党委、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违法进行试生产,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未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不彻底。

  (2)桓台县委、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力,重发展轻安全,组织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整治项目违法建设行为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吕敏,润兴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未经安全审查违法组织试生产;为投运第4套电解系统,随意决定降低滗析器的配风量;对外来施工队伍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淄博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4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

  2.何永,润兴化工公司董事长。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安全审查违法组织试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淄博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4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

  3.王云智,润兴化工公司总工程师。为投运第4套电解系统,随意决定降低滗析器的配风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苗文清,润兴化工公司副总经理。未制定试生产应急处置方案;未进行试生产岗位操作培训;为投运第4套电解系统,随意决定降低滗析器的配风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责任人员

  1.伊继刚,桓台县果里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蔺忠,桓台县安监局局长。发现辖区内危化品建设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未组织执法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致使危化品项目擅自投入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王栋,桓台县果里镇镇长。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张联国,桓台县果里镇党委书记。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蒲先农,桓台县副县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润兴化工公司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建议行政处罚单位

  1.润兴化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未批先建,未经安全审查违法组织试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淄博市安监局依法对其处罚。

  2.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项目未批先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淄博市安监局依法对其处罚。

  3.汇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施工图;未考虑滗析器内分离出氧气后气体的流速是否在合理范围;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图纸未对丙烯腈气体含量进行检测和报警设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淄博市安监局依法对其处罚。

  4.山东鲁轻安全卫生技术有限公司。未考虑富氧状态、压力、温度对丙烯腈爆炸下限的影响,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未评价出滗析器上部空间存在丙烯腈超限爆炸的风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省安监局依法对其处罚。

  (四)建议问责的单位

  1.桓台县安监局。作为危化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危化品新建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桓台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桓台县果里镇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桓台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桓台县委、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

  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建设,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审批,杜绝未批建;设备设施投入使用、试生产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实施,杜绝未经检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四)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活动,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日常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防止盲目蛮干。

  (五)为安全生产服务的设计、评价、检测、论证和施工等单位,要认真贯彻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建设施工单位的监管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克服重项目轻安全麻痹思想,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动,切实抓好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全面排查各类事故隐患,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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