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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化产车间冷凝液循环槽动火爆炸事故案例

  2009年8月24日,华仁公司在二期焦油船东下液管动火作业时,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动火证范围,在蒸汽管上动火,引起冷凝液循环槽内氨气爆炸。

  一、事故经过

  2009年8月24日8:00左右,华仁公司欧阳红、朱会喜到安环部办理动火手续,当时安环部付景海部长询问动火内容是二期焦油船东下液管,并未涉及到割蒸汽管道,即为二级动火。化产车间闫维军副主任拿到动火证时,便向华仁公司提出这属于蒸汽管道连接处动火,并且安排在动火之前做好准备工作,即用盲板遮盖相邻地下槽,准备好灭火器材,并要求焊工江正在动火时通知本人到场监护。但下午15:00左右江正在动火时未按照动火证要求及闫主任安排,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擅自在蒸汽管动火,引起冷凝液循环槽内氨气爆炸,导致循环槽多处管道断开,罐体多处损坏,使生产中断,于18:30恢复。公司于当晚19:00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事故分析会,查明了原因,并布置了防范措施。

  二、事故原因

  1、华仁公司在施工作业中未严格按照动火证要求,扩大动火证办理的施工内容,在生产系统进行施工,超出动火级别,由二级动火升级为一级动火,并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切割蒸汽管道时未加盲板,致使冷凝液循环槽积聚的氨气爆炸。

  2、在动火过程中,未按照动火证注意事项落实安全措施,未进行隔离或断开动火管道,安全措施不到位,厂方和施工方双方监护人均不在动火现场。

  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动火人不清楚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车间安排施工时未交代明确。

  4、安环部跟踪监督不力,未按照动火内容逐条落实。

  5、华仁公司焊工江正安全意识较差,在无人监护状态下,仍擅自施工。

  三、防范措施

  1、在今后签批动火证时,车间主任严审动火内容、动火级别,交代清楚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必须到现场确认动火范围。

  2、根据动火证要求及领导要求,落实好安全措施,监护人均不得离开动火现场。

  3、安环部加强动火审批程序管理,必须到现场确认后才能签发动火证,对现场安全措施必须逐项落实,确保作业现场危险因素有效消除,对危险区域场所作业要现场跟踪监护。

  4、在公司内全面组织对电气焊工培训,重点培训动火作业各项工作要求,熟知动火流程和注意事项,核实安全防护措施,各单位针对此次事故举一反三,开展各类施工作业教育。

  5、公司加强在生产区域内的防火管理,对吸烟现象认真查处,对动火作业严格审批。

更多资料请点击: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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