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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化工厂乳化炸药爆炸事故案例

  1991年5月7日8时19分,福建省某化工厂乳化炸药车间发生爆炸,死亡7人,重伤6人,轻伤11人。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0年2至5月份,该厂与冶金部M研究(以下简称M院)签约了MFB新型乳化炸药技术转让意向书、合同书。该厂在M院指导下进行了试产,同年12月22日至23日,在该厂由地方主管部门召开了该型炸药设计、生产定型鉴定会。1990年12月31日,由省机械厅批准确认MFB型乳化炸药新产品。1991年5月7日7时40分,乳化炸药生产车间的破碎、熔化、乳化、敏化、凉药等岗位7名工人上岗。乳化罐内有150千克乳化基质,乳化罐下方有5车乳比基质共900千克。车间没有明显的事故征兆。于8时19分,突然发生爆炸,现场留有直径6.6米,深2.8米的漏斗形爆坑。300米内建筑物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从现场勘查情况可以判定乳化罐和接料小车为爆炸原点,乳化基质为爆炸物质,已经具备了在一定外界起爆能的作用下发生爆炸以至完全爆轰的基本条件。由于乳化罐搅拌装置缺陷而产生异常情况,造成激烈机械挤压和摩擦,有可能提供这次意外爆炸的起爆能量。

  2.该厂从M院引进的这项技术,乳化基质的感度较高,生产中本质不安全的隐患较大,但是未进行任何安全性试验,M院转让给该厂的这项技术从未经过任何技术鉴定和办理主管上级部门的批准证件,而该厂引进技术时不够认真忽视了安全,在试生产和生产过程中,对乳化基质的生产安全性也未进行任何检测,放松了安全管理,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通过调查核实,这是一起技术责任事故。

  3.工厂现有乳化炸药生产线,从油、水箱制备到装药、包装工房联建在一起,与车间办公室、会议室、检验室、硝铵库、一车间硝铵粉碎干燥工房的距离都不符合国家有关民爆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这次事故中扩大了事故的损失。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建生产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民爆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性试验,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和安全性评价确有把握后,方能投入生产。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当生产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与安全发生矛盾的时候,要确保安全生产。

更多资料请点击: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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