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第11期的《党员文摘》上,笔者看到一篇题为《成本的笼子》的文章,讲了两件事。一件事是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法律都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擅自砍树,就要判刑坐牢。即使是得到政府部门同意非砍不可的树,比如从建筑物的墙体里长出来的树,破坏了建筑物,视其树木的大小,也要支付200美元到几万美元不等的“砍树费”。另一件事说的是在新加坡有一条“罚规”:对随地吐痰者,罚款1000新元。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相当于一般新加坡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正是这种成本的约束,使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城市绿化达到了世界最好水平,使新加坡成为世界上最干净的城市。该文对这两件事这样点评到:“不要以为,澳大利亚人和新西兰人天生就懂得爱护树木,也不要以为新加坡人生来就素质高。事实上,每个人的行为都像一只不驯的猛兽,驯服它的最好办法就是笼子,这个笼子叫做成本。”
笔者由此想到了我们煤矿的安全生产。从“每个人的行为都像一只不驯的猛兽”这个角度看,对我们煤矿安全生产危害最为严重的是习惯性违章。
比如在我们重庆松藻煤电公司石壕煤矿,据安全部门统计,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安全事故,基本上都是因为习惯性违章造成的。尽管矿上也制定了许多针对习惯性违章“严惩重罚”的制度、办法,但习惯性违章还是时有发生。这也不奇怪,因为既为“习惯性”,必然就是一种相对固定的思维或行为方式,不是那么轻易就改变得了的。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我们也能把对这种习惯性违章“严惩重罚”的成本加大到像澳大利亚人和新西兰人砍不起树,新加坡人吐不起痰的程度,这个“成本的笼子”就一定会驯服习惯性违章这只猛兽,做到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所明确指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促进我们煤矿的安全生产。
也许有人会说,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现代企业管理当然也必须推行以人为本,如此严惩重罚,与以人为本是相悖的。其实,以人为本的“本”有多层含义,具体到我们煤矿来说,鉴于煤矿高危的特殊性,以人为本这个“本”的含义更多的应该是体现在“关爱生命”上。而习惯性违章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对生命的践踏,以“成本的笼子”来驯服它,不是最大的以人为本吗?我们不能形而上学地去理解科学发展观和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