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第七百一十一条 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220V,手灯或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应小于50V,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5V。
在同一地点安装不同照明电压等级的电源插座时,应有明显区别标志。
第七百一十二条 露天煤矿各作业场所的照度应符合表23要求。
第七百一十三条 接触网的电压等于或小于1650V时,在其固定或移动的电杆上,可悬挂照明线。接触网与照明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两者采用的绝缘子必须相同。
第七百一十四条 变电所(站)、整流站、绞车房等重要场所,以及大中型采掘运输设备应配备通信设备。
通信设备应不受接触网、高压线、雷雨放电和杂散电流的影响。
第七百一十五条 提升绞车必须有声、光信号装置,信号装置的供电线路上严禁接其他负荷。
第七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第七百一十六条 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特殊情况带电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七条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和非值班电气人员,严禁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4的要求;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隔栏、护架等。
(四)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其外壳必须可靠接地(直流充电手持式工具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九条 操作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5的要求。
第七百二十条 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
停电线路维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负责人统一指挥。
(二)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该线路断开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专人看管或加锁,并悬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字样的警示牌。
(三)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
(四)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五)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后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时,必须与架空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二条 挖掘机作业不得影响和破坏电缆线、电杆或其他支架基础的安全,不得损伤接地导体和接地线。
第七百二十三条 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第七百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
更换熔断器时应切断电源。在打雷或下雨时更换熔断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五条 在架空输配电线下或附近行驶或作业的机械设备,其提升(伸出)部分最高(最远)点至电线的垂直(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表25的规定值。
第七百二十六条 在1650V及以下的接触网上带电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触网的正负线必须用木杆架设。
(二)操作人员经过专门训练,持证上岗。
(三)使用专用的作业车或专用的具有绝缘的梯子。
(四)雨、雪、雾天严禁作业。
(五)安全负责人在地面监护。
第八节 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第七百二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房区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可采用户内式,但不应设在A级建筑物内。
变电所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柱上变电亭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与B级和D级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七百二十八条 1~10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其边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A级和B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间距的2/3,且不应小于35m;与生产炸药的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二)与D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的1.5倍。
第七百二十九条 由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380V/220V级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并在地下敷设。
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电缆的入户端金属外皮或装电缆的钢管应接到防雷电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应装设防雷电装置。防雷电装置、电缆金属外皮或钢管和绝缘铁脚应连在一起并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七百三十条 低压配电应采用380V/220V五线制系统。
第七百三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有可靠的接地,其防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该接地装置与电气设备的、防雷电的接地装置共用,此时接地电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据具体情况,还应采用其他的防静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