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排 土
第六百三十一条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广场、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
第六百三十二条 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必须在排土之前用盲沟等方法将水疏出。排土场应保持平整,不应有积水。
高台阶、多台阶排土场应在最下层排弃中硬以上岩石,必要时应清理基底。
第六百三十三条 铁路排土线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必须向场地内侧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线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位置标志和停车标志。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列车在排土线上运行和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排土人员指挥列车运行。机械排土线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人工排土线不得超过15km/h;接近路端时,不得超过5km/h。
(二)严禁运行中卸土。
(三)新移设线路后,首次列车严禁牵引进入。
(四)翻车时必须2人操作,操作人员应位于车箱内侧。
(五)清扫自翻车应采用机械化作业,人工清扫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六)卸车完毕,必须在排土人员发出出车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
第六百三十五条 推土犁排土时,推土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接近路端时,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六百三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严禁超挖。
(二)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台阶高度10m以下为6m;
2.台阶高度11~15m为8m;
3.台阶高度16~20m为11m;
4.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七条 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三)排土机长距离走行时,受料臂、排料臂应与走行方向成一直线,并将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车在前靠近回转中心一端,到位后用销子固定;严禁上坡转弯。
第六百三十八条 排土场卸载区应有通信设施或联络信号,夜间应有照明。
第六百三十九条 汽车运输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场卸载区,应有连续的安全墙,其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2/5,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
(三)应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卸土时,汽车应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墙。
(五)推土时,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第六百四十条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制定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