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3月6日《京华时报》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列席了会议。马馼在会后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我国首次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她表示,今年还将为官员财产申报和社会管理建立基础的制度支撑,将推出以身份证为基础的公民信用信息管理。
应该说,“裸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制度的建立,其积极意义不容否认。但仅仅是向组织部门内部登记报告恐怕还很不够,某个官员是否“裸官”,公众是完全不知情的,缺少了公众参与监督这个关键环节,仅仅内部监督未必就能落实得好。
其实,登记“裸官”终究只是一种身份识别,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力识别。说到底,“裸官”只是腐败的一种概率较高的表现形式,不受监督的权力才是腐败的本质所在。如何才能从本质上监督权力,让腐败的权力最大程度地尽早露出马脚?这就不能不提到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近些年来,官员财产公示始终都是一个必提的“两会”热点。在今年的“两会”报道中,我们既看到了“要一步步来”、“正在积极准备”之类的模糊提法,也看到了“正研究、论证并想办法制订”、“做一些制度建设为财产申报打下基础”之类更为积极的表态。总的看来,这项工作虽然进展异常缓慢,但终究还是在向前推进,“未来必然施行”已渐成大势所趋。
官员财产公示难在何处,背后的阻力何在,这些公众都心知肚明;而当下最为需要的,应该是更快为这项制度的推进,找到一个切实可行的突破口。有人提“新官先施行”,也有人提“三年免责期”,依我看,既然“裸官”已成反腐重点,官员财产公示为何不能自“裸官”先行?一方面“裸官”人数相对较少涉及面可控,另一方面“裸官”腐败可能性相对更高,自然更为需要财产公示制度进行约束。
某种意义上,官员财产公示自“裸官”先行,既有其可行性,也有其必要性。如果说“裸官”身份为其腐败提供了更大空间和更大胆量,那么,让“裸官”的财产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监督,大肆腐败的难度就会增加,以“裸官”做外逃跳板难度就会更大。退一步说,即便让“裸官”公示财产,也还需要“一个过程”,也至少应该将“裸官”报告登记的信息告诉公众,让公众知道都有谁是“裸官”,从而方便公众能够参与对“裸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