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厂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同时加大对禁火、禁烟的宣传和管理力度,结合本厂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职工和外来施工人员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在厂内进行用火作业。
第三条 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
第四条 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要严格办理作业票证。
第五条 易燃易爆区严禁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第六条 单位职工和外来人员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入厂。
第七条 每位员工有义务有责任宣传吸烟对健康及厂区的危害。
第八条 厂安全检查小组不定期对厂区及办公场所抽检,检查出的问题纳入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