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奖 励
第一条 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化工厂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班组、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第三条 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第四条 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第五条 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第六条 积极参加厂、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班组、个人。
第七条 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二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生产办,经审核后报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第十条 先进车间、班组由生产办提出意见,交厂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对第九条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有车间和班组提出,经生产办审查,报厂领导批准。
第三章 惩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
1.事故责任者。
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第四章 惩罚类型
第十三条 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2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第十五条 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经济处罚由安全检查小组提出,报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按厂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