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食品卫生管理,加强肉食品经营过程中的卫生监管,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伤害,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树立公司良好的商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 肉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 1、食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的卫生基本要求。分公司、经营部管理人员有义务对员工进行有关食品卫生的培训工作,经营部负责人应对员工进行以《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规定为基础的相关业务知识进行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每月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五学时。 2、食品从业人员无论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经营部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3、食品从业人员在营业时必须佩带有效《健康证》,每年必须进行至少一次健康检查。凡疑患有碍食品卫生的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岗并劝其就诊,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经营部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4、肉食品经营员工上岗前必须检查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油,不准吸烟、穿拖鞋,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经营部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5、食品从业人员不得在食品加工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大小便后必须用洗洁用品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或用消毒药水浸泡消毒;食品从业人员应做到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工作帽内。经营部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二、食品的卫生管理: 1、食品进入门市前,分公司营销员应按有关规定索取或查阅按规定检疫、检验合格证,是否真实、准确、可靠。 2、肉食品在门市出售之前,营业员应现场检查,核对食品检验合格证与食品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肉食品调拨与实际数量、重量是否一致,肉食品有无污染或变质。若发现肉食品与证件不符,应不予出售。营业员为此项工作的真接责任人,经营部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3、食品在销售之中,营业员应随时检查肉食品,若发现销售过程中被污染或有腐败变质现象,应立即予以下柜。并上报业务科,业务科派员实地调查,对不合格商品进行销毁或清退。 4、分公司每年对所有销售商品作检查,并作检查记录存档。 5 、肉食品及其副产品是管理的重点。应遵循生、熟食分开的原则,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存放的原则,食物与杂物、药物分开存放原则。营业员为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经营部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监督责任人。 6、经营食品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经营部、生产部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负责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对肉食品加工及经营人员进行卫生检查。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 1、营业员对所属区域的清洁卫生负有直接责任。营业员必须随时检查货柜、货架及地面清洁,在每日开门营业前、晚上营业结束后必须清洁。营业员为此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2、公司各门市部应当保持整洁、卫生,经营食品时不得清扫地面。 3、对于储存食品的冰柜等容器必须定期清理,做到冷凝管霜薄、无结冰现象,冰箱内食品分类存放,保证冰箱、冰柜等无异味。营业员和生产部人员为此项工作的直接现任人,分公司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4、肉食品销售门市必须配有冷藏设施,必须有洗手清洁设施。 5、门市暂存肉食品应当隔强离地,分类、分架,随时检查、清扫,肉食品应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贮存期,以防止商品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 四、食品从业人员纪律管理规范: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佩带有效健康证上岗,若末佩带或佩带他人健康证或健康证已过有效期的,罚款20元;若经营部主任未发现而公司检查发现,经营部主任罚款20元。 2、食品从业人员违反个人卫生的有关规定,在食品制作或销售场所吸烟,穿拖鞋、佩带金银首饰、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工作服明显油腻肮脏等现象之一者,每次罚款30元。 3、从事食品销售、制作、加工的人员,未按要求穿工作服和戴口罩,罚款30元 4、食品生产场所(加工房和生产车间)明显脏乱,工用具未按要求搁放,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30元。 5、食品经营场所(营业门市)明显脏乱,有蝇,蚊、蟑螂等明显痕迹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50元。 6 、仓库脏乱差,食品与非食品混放,罚款30元 7、食品仓库堆放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罚款30元。 8、在公司组织的卫生检查中,有违反其它食品卫生行为者,罚款30——50元。 9、被县级以上职能部门检查有违反公司规定的上述行为者,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