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作为”如同糖尿病,看起来没事,可实质上隐患大,很可能危机到“生命”,即影响政府机体功能的正常运转。其实“慢作为”和“不作为”“乱作为”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一样,甚至更可怕,它比较隐蔽,难以被察觉,即便被察觉了,也难以给予“定罪”。我认为治理机关“慢作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其从思想上拒绝“慢作为”,从源头上预防“慢作为”问题的发生。二是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可行的治理机关“慢作为”暂行办法,并完善制裁措施,做到用规矩管理人、用框框约束人。三是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抓好教育、管理、监督“慢作为”的同时,要根据政府制定的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对象请求事项,应及时反映,尽可能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快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