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现场检查要点
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情况。(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六)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情况。(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九)主要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十)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 问题处理办法
安监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给下达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