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引言(1)
2002年7月24日,湖北省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厂黄磷车间原矿工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伤者谭某从5.5m高的原矿破碎厂房棚顶坠落到地面,造成腰脊骨第一节粉碎性骨折,医药费约2.5万元。
事故经过(2)
2002年7月20日,该化工厂黄磷车间原矿破碎厂房因暴雨将棚顶的石棉瓦损坏了30多块,对室内配电柜运行和工人的安全构成了威胁。7月23日,工厂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隐患,便督促黄磷车间尽快对其修复。黄磷车间安全员与公司动力设备处联系,要求其尽快动工。公司动力设备处安排建安公司宋某负责施工,宋某便于当晚18时左右将购置的20块石棉瓦运至化工厂原矿工段厂房,遇见黄磷车间原矿工段工人乔某,因他在原矿工段上班,对环境和厂房构造熟悉,就请他帮忙。刚好乔某第二天休班,乔某就约谭某、王某工人一起搞。24日4时,乔、谭2人按约定时间到达,6时10分到原矿工段开始整修。乔某先上棚顶,谭某送了几块瓦后也上了棚顶。6时30分王某也到达原矿,负责在地面指挥和送瓦。7时20分左右,谭某在棚顶上脚踩在石棉瓦上,石棉瓦破裂,谭某失去重心,从棚顶坠落,致使腰脊骨骨折,神经受到挤压,不能行走。
处理情况(3)
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从事土建维护修理的施工队在接到工程任务后,将其转包给没有资格、没有任何土建检修经验的职工乔某等3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乔某、谭某、王某3人私自从宋某那里接过维修工程,对其危险性认识不足,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当事人王某身为班长,不仅没有制止这种行为,反而参与其中,当班工人和夜班职工知道乔某等3人的行为,没及时制止并向调度室、车间反映情况,使厂、车间对乔某3人在厂区内的行为失去监控,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并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对此次事故作出下处理:
一、从事公司土建维修工程的施工队在接到工程后再次转包造成此次事故,施工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医疗费用,并向伤者道歉。
二、乔某私自承接土建工程并拉谭某、王某入伙。乔某、谭某、王某3人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对转接工程的乔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元罚款;对谭某、王某给予记过处分,并对王某处以300元罚款,鉴于谭某在事故中受伤,对其免于经济处罚。
三、建安公司、设备动力处、黄磷车间对外包土建维修工程监管失控,应承担管理上的责任。对建安公司经理、黄磷车间主任、设备动力处土建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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