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为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对安全有特殊要求并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以及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含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危险物品作业的操作工、储存保管员;
(9)经国家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5、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培训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取证和复审。
6、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7、特种作业操作证按规定日期复审。
8、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9、经公司批准需办理新证人员须提交个人申请经部室负责人、生产主管领导、总经理签字后转综合办予以组织办理,个人先行垫付考试相关费用,通过培训学校组织考试成绩合格后持正式发票个人报销,未通过相应考试人员不予报销。
10、年审证件人员自行到培训机构办理也需提供个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生产主管领导、总经理签字后个人先行垫付考试相关费用,通过培训学校组织考试成绩合格后持正式发票个人报销,未通过相应考试人员不予报销。
11、公司出资办理证件的人员离开公司(不含去集团公司其它子公司)时扣还公司出资部分报销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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