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
为维护我国民航治安秩序,确保飞机和旅客的安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旅客将枪支(含各种防真玩具枪、卫星发射器及各种类型的攻击性武器)、弹药、军械、警械、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危险溶液及其他禁运物品带上飞机或夹在行李、货物中托运。凡携带上述物品的,一经查出,即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二、禁止旅客携带任何刀具乘坐民航飞机,对于查获的刀具,一律由民航安检部门暂存,超过暂存期限未领取的,登记造册后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对故意隐匿携带刀具的人员,一律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旅客携带的日用刀具可作随机托运行李托运)
三、除国家规定的免检人员外,所有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必须接受安全检查。民航工作人员、驻机场单位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区也一律接受安全检查。
四、严禁乘机旅客利用客票为他人交运行李,严禁为不相识的人捎带物品。
五、每名旅客每次最多可随身携带2瓶(每瓶容积均不得超过500ML)碳酸饮料、矿泉水、茶水、牛奶、酸奶、果汁等液态物品,并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随身携带乘坐飞机,其他超出部分一律托运。
六、旅客不得随身携带酒类(瓶装、罐装)、如确需携带,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瓶(1公斤),且必须托运,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规定。
七、因特殊原因需要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如患病旅客携带的液态物品、带有婴儿的旅客携带的婴儿饮用品等,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可予携带。
八、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保卫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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