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舞王火灾”事故处理给我们带来的思考
2008年9月20日23时左右,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深惠路舞王俱乐部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共造成44人死亡,88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达27万余元。据调查,该起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有7人在事故中因职务犯罪被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龙岗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陈旭明被控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法庭上,检察机关指出“被告人陈旭明作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兼任查处整治歌舞娱乐场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于无证无照的歌舞厅娱乐场所未能进行有效打击、取缔工作,致使龙岗区存在包括舞王俱乐部在内的各类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多达144间。”
对于指控,陈旭明认为,对舞王俱乐部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直接责任在辖区派出所,取缔无证无牌娱乐场所的权责也在工商、文化等部门。另外,调查认定舞王俱乐部事件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实上这也不属于陈旭明的工作职责范围。
2009年1月20日,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对陈旭明玩忽职守、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旭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 分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据查,舞王俱乐部于2007年9月8日开业,无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不合格,属于擅自经营。在龙岗区陈旭明管辖范围内包括舞王俱乐部在内的各类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多达144间。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分管治安的副局长和兼任查处整治歌舞娱乐场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既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采取积极解决措施,也未将发现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向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予以移交,致使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直至发生特大火灾事故,且其管辖范围内同类非法行为不止一处。因此,认定陈旭明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引发思考
这起特大火灾事故虽然主要涉及治安、消防等领域,但事故处理给我们安全生产监管也提供了一些借鉴和思考。
《条例》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可见,公安部门对歌舞娱乐场所负有明确的监督管理责任。身为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副局长,陈旭明对其管辖范围内长期存在且多达144间的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不仅视而不见,而且认为“取缔无证无牌娱乐场所的权责在工商、文化等部门”。诚然,《条例》第4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但同时也规定,“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对于陈旭明的玩忽职守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56条第2项规定:“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旭明渎职犯罪的教训,在我们安监战线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安全生产法》第54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同样,第77条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对深圳“舞王火灾”事故刑事责任的认定,使我们认识到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一定要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放到与行政许可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防止只重视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而忽视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和取缔;杜绝只监管发证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忽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避免“辛辛苦苦犯错误,忙忙碌碌受牵连”的现象发生在我们身上。
来源:山东省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