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9号
第3.1.15A条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据调查,室内装修设计存在随意减少建筑内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和数量的现象,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的,做出本条规定。
第3.1.18条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近年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屡屡发生一次死亡数十人或数百人的火灾事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类场所使用大量可燃装修材料,发生火灾时,这些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人员在很短的时间内窒息死亡。因此,本条对这类场所的室内装修材料做出相应规定。当这类场所设在地下一层时,安全疏散的扑救火灾的条件更为不利,故本条对地下建筑的要求比地上建筑更加严格。符合本条所列情况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论设置在多层、高层还是地下建筑中,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按本条规定执行。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单层、多层或高层建筑中的首层或二、三层时,仍按本规范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3.2.3 条 除第3.1.18条规定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说明]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考虑到一些建筑物装修标准要求较高,需要采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为了满足现实需要,又不降低整体安全性能,故规定设置消防设施以弥补装修材料燃烧等级不够的问题。美国标准NFPA101《人身安全规范》中规定,如采用自动灭火措施,所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日本《建筑基本法》规定,“如采取水喷淋等自动灭火措施和排烟措施,内装修材料可不限”。本条是参照上述两国规定制定的。
由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火灾危险性大,容易导致群死群伤,所以第3.1.18条所规定的场所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仍不降级。
第3.3.2条 除第3.1.18条所规定的场所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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