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1. 厂区干道和场地照明
厂区干道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厂区照明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2. 厂区及场所环境
2.1 厂区道路应平坦、畅通、路灯明亮、坑壕、池应有围栏或盖坂;
2.2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整齐,不妨碍交通;
2.3 厂区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定期疏通。垃圾堆场有专人管理,定期清除;
2.4 建筑物、工棚及建筑设施,坚固安全;
2.5 公用消防设施配备齐全、有效、有专人管理、定期检修并有检修换药标签;
2.6 厂区内的指示、警告、禁令、交通标志和禁止警告牌、指令安全标志应完整准确;
2.7 工作场所的设备、工作面等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道的宽度不应小1m。所有机械、电气柜、升降口、平台均应有相当的防护装置。
2.8 各种物料、工具等堆放整齐、平稳、不超高。废料及时清理,有明显通道;
2.9 门窗完好,通风采光合理,照明安全适度。各种管道应按规定安装,色标分明。各工种操作人员按规定要求穿戴防护用品。
3. 有害作业点治理率。
4. 按国标《高温作业分级》检查第4级高温工人占全厂工人的比率。
5. 危险、易燃易爆等要害部位标志。
6. 有害因素测定达标率。
7. 按国标《职业性接融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检查接触Ⅰ、Ⅱ级毒物危害等级工人比率。
8. 按国标《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查第4级生产性粉尘工人比率。
9. 防尘防毒设备合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