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 16424-1996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矿山井巷、地下开采、运输和提升、通风防尘、电气设施、防排水、防火和灭火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2引用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13349大爆破安全规程
GB1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J70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21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术语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under ground mines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
4管理
4.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4.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名额,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4.5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经过主管工业部门或相当部级的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4.6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7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专门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8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4.9矿山企业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4.10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不得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4.11矿山企业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表:矿区地质构造图、水文地质图、岩性分布图、地面工程与井下工程复合图、开拓系统平面图、纵横剖面图、各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供排水系统图和采掘进度图表。图表中应正确标记:
a.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b.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
c.矿石运输线路;
d.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e.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f.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陷落区的位置。
上列图表应随生产的发展,每年至少填绘一次。
4.12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4.13矿山建设项目必须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有安全卫生专篇,并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中。
4.14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4.15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16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和检查制度。值班区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与有关部门,并及时查明原因。
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4.17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应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其所属矿山至少检查1次;矿每季至少检查1次;坑口(车间)每月至少检查1次。
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应责成有关限期解决。
4.18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用具。
4.19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每年应对职进行自救互救训练。
4.20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矿山井巷
5.1一般规定
5.1.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
5.1.2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参与,报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报主管矿长批准。特殊开凿法和通过特殊地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
5.1.3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时,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5.1.4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运行正常的提升设备和梯子间。
5.1.5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b.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上距离不大于
c.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
d.梯子上端高出平台
e.梯子宽度不小于0.
f.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隔开。
5.1.6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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