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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防火责任制 | 2009-3-1 10:26:00

焊工防火责任制

 

1、持证上岗,实习员没有正式焊工在场指导,不准从事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审批范围的焊、割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和落实防火、防爆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3、不了解焊、割现场和周围的安全情况,不准焊、割。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4、盛装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各种容器、管道、仓间、罐柜等,未经清洗和测爆,没有安全保障时,不准焊、割。

5、在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冷却、隔声、隔热、装饰的部位,未采取切实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6、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7、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彻底清理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8、因火星飞溅、导体传热和感应能引起焊割部位毗连的物体、建筑物或爆炸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9、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情况,不准焊、割。

By:苏州愚人 |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标签:安全管理 
  • 圈子:注安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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