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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事故等级划分的困惑与建议

作者[孙锡云] 发表于[2016-10-24 10:28:00]

【原创】事故等级划分的困惑与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实施年九多了,条例中的事故等级划分为事故调查处理发挥了指导性作用,但是,在具体应用中,事故等级划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事故等级划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之一:一是死亡人数,二是重伤人数,三是经济损失。以较大事故为例,一起较大事故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即:一是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二是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三是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经济损失。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中其中任一条件,则属于较大事故。

以两起事故对比为例,说明事故等级划分的不合理性。

案例1:企业A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1人伤,按照《条例》第三条规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该事故为较大事故。

案例2:企业B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2人死亡,9人重伤,按照按照《条例》第三条规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该事故为一般事故。

 

事故对比表

案例

企业名称

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等级

案例1

企业A

11重伤

较大事故

案例2

企业B

2人死亡9人重伤

一般事故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很显然案例2的事故性质比案例1的事故性质严重,但是,如果按照《条例》中的事故等级规定,则正好相反,案例1的事故性质要比案例2的事故性质严重得多,但是,按照事故判定条件,案例1的事故为较大事故,案例2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如此事故等级划分就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因此,笔者建议在计算事故的重伤人数时,应将事故的死亡人数按一定的倍数计入重伤人数,或者将重伤人数与重伤人数直接合并计算。如此在确定事故等级时,将会较现在合理一些。仍以较大事故为例,如果将较大事故表述为按照新的表述,案例2的事故就是较大事故。

    同样,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也存在同样问题。

    据此,建议重新修订事故等级的条件规定。

    建议一,将死亡人数与重伤人数合并计算,作为事故判定条件。即:死亡人数与重伤人数之和作为判定事故等级的条件。即: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人数(含死亡)为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属于较大安全事故。如此,案例2的事故性质就上升为较大事故。

    建议二:将死亡人数按一定的权重计入重伤人数,如权重为3,哪么,重伤人数=实际重伤人数+死亡人数*3,案例2的重伤人数为重伤人数=9+2*3=15,事故上升为较大事故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安监局   孙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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