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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安全培训岂能委托他人

作者[孙锡云] 发表于[2016-10-24 10:03:00]

【原创】安全培训岂能委托他人

2016810中国安全生产报第5版刊载了张向阳同志《企业一把手委托不能随便》的文章,文中对一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用“委托条”的形式,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安全培训,笔者看后感觉是五味杂陈,难以言表。

安全培训不能代替。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依法组织的安全培训是为了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素质,增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的关键,只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了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素质能力,对安全生产工作有了根本的了解,才能更好地指导各部门、各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因此,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能随便找人替代去参加安全培训,失去一次学习安全知识的机会,而应积极参加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安全培训,且应按质按量学习有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规定,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参加安全培训,学习有关安全内容,并考核合格,决不能以“委托条”或其他形式找人代替参加培训。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知识和能力的考核。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是《安全生产法》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也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尽职履责,定期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特别是对一些高危行业要进行认真的考核,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的知识水平和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能力,达到安全培训的目的和预期效果。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安监局 孙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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