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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解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作者[孙锡云] 发表于[2016-8-29 12:17:00]

总局解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本报特邀请总局相关部门进行了解读。

    出台背景

    经过两年多的准备和各方努力,改革后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体系从2016年开始全面实施。

    2015年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半年多来,各地反映良好,但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情况。今年6月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以下简称直报通知),对事故统计信息报送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召开2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会议进行专门研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经总局政法司审查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日前正式印发。办法于2016727日起施行。

    重点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个别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办法明确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生产安全事故。对符合核销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经过公示、备案,才能核销。根据办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确保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办法指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采用多种统计调查方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修正,并对外公布。

    有关情况说明

    与此前的暂行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修订:

    1.明确适用范围。强调办法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避免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混淆,影响执行。

    2.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报送形式。为保持与直报通知等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改革配套文件的一致性,办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实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个别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

    3.完善了统计工作的要求。将暂行办法中“及时、准确依据本办法进行统计”的表述,按照《统计法》第一条的表述修改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4.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中生产安全事故分为“法人单位事故”和“非法人单位事故”的统计分类方式移至《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并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和“其他事故”。

    5.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类方式和统计范围。

    6.完善了统计原则。将统计原则修改为“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对可以核销情形的语言表述进行了简化。

    7.修改了核销流程。生产安全事故核销延续了暂行办法中“同级调查、同级核销”的规定。针对部分基层单位随意核销、不及时备案等情况,核销流程修改为对符合核销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经过公示、备案后,才能核销。

    8.增加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进行管理的要求。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督促填报单位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二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三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9.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机制的要求和监督检查的权力。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机制的要求,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10.明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建立健全统计修正制度,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采用多种统计调查方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修正,并对外公布。

    11.强调了统计信息和统计的公开。规定要按照《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要求,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作者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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