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安全生产执法“没商量”
【原创】安全生产执法“没商量”
安监人员到企业进行执法监管时,经常会遇到企业的有关人员让安监人员“高抬贵手”手下留情。孰不知,安监人员依法办事,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执法,在执法问题上没有商量的余地。
不可否认,在一些地方、一些企业中安监人员会经常遇到执法受阻的情况,安全生产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状况依然存在,很多事情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通过找关系、走门路“商量着办”,致使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导致了安全生产执法不严,造成了有些问题企业往往不是靠法律来解决,没有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条文,对症下药解决存在的问题,而是靠所谓的“关系”或领导出面解决,靠一些旁门邪道来解决问题,这样做的结果,貌似问题是解决了,其实问题依然存在,隐患依然存在,最终可能为事故发生埋下了祸根。
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是正常的公务活动,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是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依法开展的正常公务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在执法监管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没有商量的余地,必须按照执法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落实。
企业必须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予以积极配合,为监督检查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保证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止安全生产执法,更不能跟执法人员讨价还价,影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真抓实干,踏踏实实地抓培训、治隐患、定规矩,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切切实实地在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保障上下功夫。特别是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出的行政决定,不能靠“求情”“商量”来解决。那样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使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被发现和解决,将使安全生产工作陷于被动。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安监局 孙锡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