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析法:货运代理公司被罚6万元,只因货物放错地儿?!
基层安监人员执法经常会遇到很多的实际问题,针对基层安全监管,我们通过两个基层执法案例,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探讨问题。
案例一 货运代理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代理公司是否构成处罚的主体?
基本情况:
2015年8月25日,广州黄埔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广州市某区某路的某物流公司仓库内检查时发现,该仓库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硼酸(序号:1609,CAS号10043-35-3)约1000吨 。针对上述情况, 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发出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以及《询问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员到区安全监管局接受调查询问。
调查情况:
1、某货运代理公司,负责人为曲某,公司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地址:天津市某区某路;经营范围为承办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国际运输代理业务等(详见营业执照)。该公司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上述危险化学品硼酸是某贸易公司的货物,某贸易公司委托(双方签订有物流综合服务合同)某货运代理公司于2014年7月代理报关进口,由某货运代理公司负责联系广州市某物流公司仓库后存放在某物流公司仓库内。该仓库没有危险化学品存储资质。
3、某货运代理公司(乙方)与货主方某贸易公司(甲方)签订了《物流综合服务合同》,乙方为甲方提供清关、运输、仓储等物流综合服务事宜。双方约定了货物装卸费及存放货物租金标准。
4、某货运代理公司(甲方)与广州市某物流公司仓库(乙方)签订了《物流综合服务合同》,乙方为甲方提供运输、仓储等物流综合服务事宜。双方约定了货物装卸费及存放货物租金标准。
处理情况:
决定对某货运代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案例思考:
1 、某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代理公司,是否构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的主体?
2、安监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对某货运代理公司处以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是否恰当?
案例二 广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基本情况:
名 称:广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批发、零售:涂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醇酸清漆、聚酯树脂清漆、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4月8日))
调查情况:
(一)现场取证情况
检查情况:2015年7月30日,广州花都区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广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16年4月8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甲类仓库与乙类仓库之间的空置区域存放有标签为3018的物品35桶(每桶180公斤)、标签为3010的物品56桶(每桶180公斤)、标签为3011的物品42桶(每桶180公斤)、标签为3015的物品45桶(每桶180公斤)。经调查和该单位提供的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显示,标签3018的物品是二甲苯(1,4二甲苯,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357)、标签3010的物品是乙酯(乙酸乙酯,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651)、标签3011的物品是丁酯(乙酸正丁酯,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657)和标签3015的物品是不干性醇酸树脂(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828)等危险化学品,广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未将上述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单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将上述危险化学品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
2015年8月3日, 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穗花)安监管立〔2015〕A2012号}。
(二)调查询问情况
2015年8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曹某和负责人陈某某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曹某和负责人陈某某承认广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广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处理情况:
决定给予广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案例思考:
1、安全间距不够的情况下采取厂房或仓库部分空置的情况来补偿是否合适?
2、专用仓库不一定是库房,也可以是场地,此案专用仓库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