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某大型铸造企业职业病发病分析看致病原因与防治对策
高标准严要求 把好防治源头关
——从对某大型铸造企业职业病发病分析看致病原因与防治对策
3月23日,浙江省温州市疾控中心通报了温州市职业病危害情况。据该市疾控中心公共卫生所所长陈瑞生介绍,近年来,温州市职业病申请诊断和确诊人数都有所增加,职业性尘肺病列职业病报告数的第一位,主要包括矽肺、电焊工尘肺等尘肺病。
据了解,尘肺病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凡是会产生大量粉尘的作业,都是尘肺病高发行业。除了矿山开采等人们关注较多的行业,制造业中铸造的配砂、造型,铸件的清砂、喷砂以及电焊作业职工,也是尘肺病的“易患人群”。
近日,笔者对我国某大型铸造企业1980年至2010年间的职业病发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尘肺病是该企业职工所患职业病的主要病种,而尘肺病中名列前三位的分别是矽肺、铸工尘肺、电焊工尘肺。铸造企业粉尘作业工种主要有配砂工、造型工、熔炼工、浇注工、清理工等,尘肺病工种以配砂、造型、清理为主。
该企业累计确诊尘肺病235例,其中Ⅰ期182例,Ⅱ期47例,Ⅲ期6例;合并肺结核50例,发病率达21.27%;死亡56例,占23.83%;平均发病年龄46.9岁,平均接尘工龄22.7年。235例尘肺病例中,矽肺153例,铸工尘肺47例,电焊工尘肺35例。
先天投入不足 后天管理乏力
依据对职业健康工作的观察,笔者总结出了以下致病原因:
一些铸造企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资金投入不足。企业未能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保障防治职业病所需的资金投入。未能有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部分铸件仍采用手工造型,且粉尘危害严重。企业部分设备老化,局部损坏,密封不严,未及时修复,造成尘源泄漏严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长期缺乏检修、维护、保养,车间通风不畅。
车间布局不太合理。有的铸造企业将清理、浇注、熔炼、电焊维修等集中布置在同一车间,造成粉尘作业交叉污染。
对职工的培训教育不到位。部分职工在物料转运、投放过程中,随意抛摔煤粉、膨润土原料袋,造成严重粉尘污染,同时造成二次扬尘。职工防护意识不强,有的企业为职工发放了防尘口罩,但个别职工有时不佩戴或佩戴不规范。
一些铸造企业未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大多超标。有的铸造企业未按规定,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责任利剑高悬 从源头上杜绝
然而,企业是确保职工职业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铸造企业应有效控制粉尘职业危害,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铸造企业在生产区布局上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位置,并按照轻铸、重铸、清理等不同功能分开设置厂房,各功能区之间以环形通道隔离。
企业应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机械设备、防尘设施的检查维护,保持设备完好;加强对清理、造型、配砂等工序的现场操作管理,规范现场操作,减少操作不当引起的二次扬尘,保证作业环境粉尘浓度小于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明确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措施等内容;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定期检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并公布检测结果;加强职工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或疑似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工作调整、变动,必要时给予休假或诊治;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按时配备、发放符合国家要求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职工正确佩戴、使用。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7号令)要求,企业还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据了解,《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明确提出: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视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