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法律法规篇
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法律法规篇
1.职业危害是什么?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职业禁忌是什么?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是什么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4.谁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5.哪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6.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哪些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7.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8.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什么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简述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10.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何种评价?评价报告要送什么单位备案?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1.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有什么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2.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有什么要求?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13.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要提供什么相关资料?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14.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说明书有什么要求?
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1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在职业健康方面有什么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16.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什么规定?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7.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什么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8.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哪些特殊人群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9.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什么许可?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0.简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业健康监督方面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2)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7)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8)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