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委市政府细化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青岛市委、市政府细化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本报讯 记者朱有祥报道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重点加强了党政同责、部门责任防控体系的建立。
《规定》的附件——《青岛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职责》,对37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9个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部门,以及组织、宣传、审判、检察等17个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定责。
青岛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及其附件《基本职责》简单明了,可操作性强,有5个方面特点:
行动快
2013年9月开始调研起草工作,当年11月15日就经市委常委会原则通过。为解决监管盲区、职责不清等问题,在2个多月的时间里,先后起草了3个版本、3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行动之快、通过之顺利前所未有。
立意新
《规定》全文贯彻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精神,明确规定了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及其配套措施,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主体部分仅3000余字,分为总则、职责、工作机制、考核奖惩和附则五部分,结构新颖,文字简练,句句管用。
附件《基本职责》则不吝字数,用1.5万多字,逐一列出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以安监部门为例,《基本职责》确定了其“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支撑、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研究”等16项职责。
责任明
在没有参照依据的情况下,《规定》给市党委书记和各级党委定责,明确提出了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详细指出了各级党委的5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政府的12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同时还针对安全生产重心、难点在基层的特点,要求健全以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为重点的“党政同责”网格化监管领导体制。
附件《基本职责》对每个监管部门的定责都是逐一对照该部门乃至其内部处室的三定规定形成的,全面概括和细化了各部门的职责,基本落实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应该由行业管理部门承担但长期以来难以落实的,或者因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长期难以界定的职责,都明确到了相关部门。
范围广
《规定》及其附件《基本职责》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定责范围包括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大机构,安监、公安、交通、经信等37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发改、科技、监察、财政等9个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部门,以及组织、宣传、审判、检察等17个有关部门和单位。范围之广,前所未有。
亮点多
《规定》及其附件《基本职责》除上述特点外,其他可圈可点的亮点很多(见下表)。
?明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安委会主任?明确党委、政府、安委会每年应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的次数?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监管部门办公场所、人员、经费、车辆和装备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岗位津贴?对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既有原则的定责,也有具体的定责
?将安全生产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工作范畴?要求经信、教育、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组建相应的行业安委会?实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建立党政“一把手”督办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每年系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制度?实施镇(街道)安监人员调整前征求意见备案制度?在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中增加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内容?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沟通会商机制
关于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摘)
第六条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宏观领导、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工作范畴,定期开展公益性、社会化的安全生产文化普及活动,及时引导处置网络舆情,创造良好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建设,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经信、教育、公安、城乡建设、城管、国土、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海洋渔业、林业、商务、文化、卫生、旅游、国资、质监、农机等部门,应当组建相应行业安委会,建立完善议事工作机制,加强行业指导与协调,定期研究解决行业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事项,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第十六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每年系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制度。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培训、党校集中培训等形式,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自觉遵守“一岗双责”制度。
第十七条 健全以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为重点的“党政同责”网格化监管领导体制。完善镇(街道)、村(居)、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生产网格化责任体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工)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落实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社区安全生产协管员及社会志愿者等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与履职岗位相适应的专业化培训。镇(街道)安监人员调整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并严格备案。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并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挂钩。对制度不落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健全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沟通会商机制。安监、公安、监察等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对涉法涉诉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案件实行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