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宗县私庄煤矿2011年“11?10”特别重大事故案宣判
云南师宗县私庄煤矿2011年“11·10”特别重大事故案宣判
7人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
本报讯 近日,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对师宗县私庄煤矿“11·10”事故负有责任的7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梁永辉有期徒刑6年、张四兴有期徒刑5年、戚谷明有期徒刑4年、唐鹏超有期徒刑3年6个月,孙石奎、严绕良、岳红林有期徒刑各3年。7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富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私庄煤矿委托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防突专项设计,2010年12月31日,云南煤监局同意该设计,并要求私庄煤矿严格按照设计内容组织实施。但私庄煤矿一直未组织实施。
2011年7月至
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私庄煤矿在防突设施建设不到位、防突措施不落实且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被相关部门暂扣并责令停产整顿,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工人进行生产、掘进,引发了“11·10”事故。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梁永辉作为私庄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投资人,忽视企业安全生产建设,致使煤矿防突建设不到位,防突措施不落实,在明知煤矿证照被扣、过期,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放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掘进,负有事故直接责任。
张四兴、戚谷明、孙石奎、严绕良作为私庄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及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管理人员,对防突设计不认真组织实施,对防突责任不严格安排落实,导致井下通风系统、六大安全系统不健全,埋下事故隐患,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聘请不具资质的人员进行井下掘进,采取不符合安全规程的方式作业,引发事故,负有事故直接责任。
唐鹏超作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煤矿的企业负责人,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对违法违规生产、掘进采取放任的态度,负有事故直接责任。
岳红林作为私庄煤矿班组长,明知存在事故隐患,违反排班规定,在掘进作业的同时插班进行生产作业,直接导致事故伤亡扩大,负有事故直接责任。
事故发生后,煤矿相关人员即应立即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所以7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梁永辉辩解其不属于第一责任人,经查,私庄煤矿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主要负责人都是梁永辉,故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张四兴的辩护人提出的张四兴不是私庄煤矿矿长,对此事故不应承担矿长责任的意见,与查明的师宗县友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2011年3月17日聘用张四兴为私庄煤矿矿长”的任职文件不符,故不予采纳。梁永辉的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张四兴、戚谷明、孙石奎、严绕良、唐鹏超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法庭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不予支持;其他意见酌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