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24”番禺化工厂爆炸事故案终审改判
2011年“11·
涉案安监员免予刑事处罚
本报讯 2011年“11·24”广州市番禺区化工厂爆炸事故中的一名责任人——广州市番禺区安监局监督管理科原科员王荷香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近日被广州市中院终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而去年12月,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王荷香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
安监员涉案
事后评估显示,爆炸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11.96万元,其中6号仓库内损毁的化工原料共价值384万余元。在追责过程中,时任广州市番禺区安监局监督管理科科员的王荷香涉案。
法院查明,王荷香在任该职务期间,负责对番禺区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开展安全巡查。2011年3月至11月间,她与广州市番禺区安监局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刘某雄等人(另处理)在对福田公司进行安全巡查时,严重不负责任,虽发现属于乙类仓库的6号仓库长期大量违规存放甲类危险化学品,但一直未提出整改意见或作出行政处罚,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判决书称,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氯酸钠包装袋不达标,在装卸过程中氯酸钠包装袋破损,最终引发爆炸;事故间接原因包括现场卸货作业没有监管人员、甲类危险化学品氯酸钠长期存放在属于乙类仓库的6号仓库、仓管人员未严格执行入库检查制度等。
二审纠偏
王荷香涉案后,主动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2008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她负责对番禺区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开展安全巡查,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两家公司负责人给予的贿款共2.86万元。
番禺区法院认为,王荷香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鉴于其玩忽职守行为只是导致爆炸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之一,与爆炸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罪责较轻,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对于受贿罪部分,鉴于其有自首和主动全部退赃情节,法院认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去年12月,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王荷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已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