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不戴帽子都是错
戴不戴帽子都是错
■□高 兴
法律上关于侵权责任、过错原则的种种规定,有时候不得不让位于息讼宁人、案结事了的现实追求。
近日听说这样一则新闻:陈某在既无驾驶证又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无牌摩托车,未戴头盔,擅自闯入某工业园区的内部道路,撞上道路中间的隔离墙,不幸当场死亡。虽然哀其不幸,但整件事给人的第一感觉是,这是一起咎由自取的意外事件。
但死者家属显然不这样认为。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隔离墙设置单位——工业园区赔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100万元的一半。最终,法院的判决是这样的:设置隔离墙的工业园区承担1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4万多元。法院认为,工业园区在道路中间设置隔离设施,虽已采取了安全警示措施,但仍形成安全隐患,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我想,此判决一出,被告方必然忙不迭地拆除隔离墙,以消除“安全隐患”。可万一再过一段时间,再有类似事件发生,因为路中间没有隔离墙,驾车人驶入逆向车道发生意外,法院会不会认为工业园区拆除隔离墙有错,进而作出“出现新安全隐患”的判决呢?
笔者由此想起网络上的一个段子。大灰狼遇见兔子,发现兔子戴了顶帽子,大灰狼劈头就给了兔子一巴掌——“让你戴帽子”。再遇到大灰狼时,兔子学乖了,把帽子收起来,可大灰狼又给了它一巴掌——“让你不戴帽子”。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如果你注定有错,无论你做什么,都是错的。
这并非个案,类似事件层出不穷。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什么使被告陷入这样一个“有错推定”的悲剧之中?法院也有难言之隐。这类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案件,一边是财大气粗的企业,一边是家破人亡的苦主,虽说民事主体诉讼地位平等,但感觉上肯定有强势、弱势之分。保护弱势群体本来就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加之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和人们固有的同情心,特别是死者家属的情绪需要安抚以免形成不稳定因素,考虑到这些法外因素,法官还真纠结。
这恰是此类案件的诡异和尴尬之处,法律上关于侵权责任、过错原则的规定都得让位于息讼宁人、案结事了的现实追求。这恐怕又是个灾难性选择。
摘自《新民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