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作业中的个体防护技术标准的应用
严格施工现场管理 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建筑施工作业中的个体防护技术标准
■□李欣竹 马海澎
在建筑施工作业中,最常发生的事故是高处坠落事故、触电事故。据不完全统计,这些事故绝大多数是因为作业中没有严格执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方面的标准而发生的。
标准执行不到位易引发事故
案例一:
事故当天为阴雨天,湿度比较大,赵某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就进行焊接作业,造成触电死亡。
触电原因有两个:一是电焊钳漏电,并且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漏电保护器;二是因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发放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导致死者未穿绝缘鞋、未戴电焊手套作业,触及到电焊钳的带电部分,使电焊机的负荷侧电压加于人体,通过人体的电流大大超出摆脱电流,使赵某无力自主摆脱而触电死亡。
这起触电死亡事故是由电焊机负荷侧电压造成的,《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强制条款第
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但有些电焊作业人员认为电焊机负荷侧电压是安全的,因此不必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而事实正好相反,该电压能致人死亡,认为它安全只是造成伤亡事故发生的条件未达到。因为干燥的电焊手套、鞋袜、木板等都有一定的绝缘电阻,这些都相应增大了人体的电阻,使通过人体的电流较小,达不到人体的感知电流,所以人没有感觉就认为没有触电,长期以来就形成了“电焊作业没有触电危险”的错误认识。
有了这种非常危险的认识,就会在没有做好劳动防护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当作业环境特殊时,比如湿度大、作业地点有水、鞋袜潮湿等情况,人体电阻的额外增加部分就会下降,甚至为零,在没有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的情况下,发生人身触电伤害事故是必然的。
案例二: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强制条款第
上述两个案例,都因为未能遵守《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标准的强制性条款而发生。
严格执行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施工现场事故高发,要求施工现场电工、电焊工、高处作业人员、夯实机等设备作业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进行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认真穿戴好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做好个体防护,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有关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的标准,都是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遵守。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号令)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执行标准及相关标准》,下面举例说明:
《安全帽国家标准(GB2811-2007)》第11.3条规定:塑料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
《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GB12011-2000)》第
《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GB12011-2000)》第8条规定:使用应遵照下列规定:
1. 耐电压15 kV以下的电绝缘皮鞋和电绝缘布面鞋适用于工频电压1kV以下;耐电压15 kV以上的电绝缘胶靴和聚合材料的靴适用于工频电压1kV以上的作业环境。在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和DL409)的规定。
2. 穿用电绝缘皮鞋和电绝缘布面鞋时,其工作环境应能保持鞋面干燥。
3. 穿用任何电绝缘鞋均应避免接触锐器、高温和腐蚀性物质,防止鞋受到损伤影响电性能。凡帮底有腐蚀、破损之处,不能再以电绝缘鞋穿用。
4. 经预防性检验的鞋应符合规定的要求。每次预防性检验结果有效期限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