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辅导(十四)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辅导(十四)
第十二节 《工伤保险条例》
一、工伤保险概述及适用范围
1.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保险补偿的原则
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也即“无过错补偿”原则。
工伤保险不强调造成工伤的原因、过错与责任,只要是法定情形下造成的工伤,都在赔付范围。
思考:某职工在作业点因个人违章(尚不构成犯罪)造成死亡,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有很大差异。但是基本的工伤保险项目大同小异。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
4.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如何,不管劳动者的用工期限长短,也不管劳动者的身份是什么,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而且参保范围还涵盖了非法用工主体,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事业单位未在参保范围。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并未将事业单位直接纳入。这意味着,一旦事业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其工伤的认定和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将由单位负责。这使得在事业单位的职工,尤其是临时工和雇工的权益仍难以得到保障。
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原则(单选)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2.费率的确定机构
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确定费率。具体由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现为人保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多选)
3.缴纳额度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总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多选)
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四、工伤的认定(重点、多选 )
(一)直接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原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此条在2009年拟废止,但国务院没通过,后改为目前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10年国务院规定,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条例》原规定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视同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1项、第2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上述第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排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单选)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保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多选)
五、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
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
(3)伤残待遇
根据不同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工伤保险待遇的停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原条例“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被删除)。
七、法律责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