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辅导(四)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辅导(四)
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条例产生的过程
《条例》做为《建筑法》的配套法规,起草于1996年,建设部有关部门经多次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历时8年被批准实施。
《条例》产生的原因
1.建筑业是高危行业(全国有建筑企业近7万家,从业人员3900万,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仅次于采矿业),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有一部比《建设法》、《安全生产法》更具体的行政法规调整建筑安全生产活动;
2.建设工程安全主体及安全主体应负的安全责任需进一步明确;
3.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扩大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内涵,文明施工,职业卫生,生产环境及环境保护,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政府职能,由权力型向责任型转变,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关系,在明确权力的基础上,明确责任。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一)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
《条例》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
(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2)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任职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5)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重点、多选)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居主导地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
1.有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有责任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在开工前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案;
2.不得要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并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予以确定;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5.有责任将安全施工措施在开工前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等。
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了解):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取得相应资质,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勘察活动;
2.按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查,提供完整、真实的勘查文件;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了解)
1.在资质范围内按规定进行设计;
2.依照法规、标准和规范保证设计质量;
3.标注施工安全重点并提出指导意见;
4.对于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出针对性安全措施;
5.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负责。
(三)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了解)
1.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问题,应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
3.应按法律、法规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重点)
1.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建章立制,强化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安全责任;
3.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
5.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
6.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7.作好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
8.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9.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行项目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掌握)
(一)监管体制
1.综合监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上;
2.专项监管:
主体: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单选)
3.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实施行政监管上。
形成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行政许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单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三)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与《行政处罚法》联系)具体实施。
五、法律责任(了解)
将有关条款与刑法衔接。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
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了民事责任。如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了应当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外,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一)责任主体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
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5.注册执业人员。
(二)行政处罚种类(多选)
行政处罚种类有:
警告
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思考:下列关于施工单位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A.无论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都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B.所有的施工工程都可以分包,但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C.如果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了有关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则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
D.如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