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四章辅导(五)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四章辅导(五)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多选)
1、行政许可是法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具法定行政主体资格的一般社会团体、自治组织、民间协会等向其成员颁发资格证书及许可性文件的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
2、行政许可是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不因为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即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实施许可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行政相对人有了申请并不必然得到行政主体的许可,具体还要根据法律规则的规范来决定。
3、行政许可是解除一般法律禁止的行政行为。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为是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解除限制或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的行为。如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治安和社会建设的需要,许可符合特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从事爆破物品的制作、运输和销售活动等。
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是对行政相对人课以义务或处以惩罚的行为,而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如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律师、会计、审计、监理等活动的资格证,便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了某种法律上的资格。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许可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许可是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采用特定的法律形式。如许可证或执照的批准文件、审批表、登记等。因此,行政许可必然是要式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分类
1)一般许可:也即普通许可,指不需要特殊条件的许可。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特许:适用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如煤炭生产许可)
3)认可:适用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注安资格、建筑企业资质)
4)核准:适合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如特种设备许可、劳保用品许可等)
5)登记:适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必须到当地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登记)
登记制主要针对事后的监督检查,而许可制则着重事前审查。
2、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允许取得该项许可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些)活动的许可。
资格许可:允许持有该资格的行政相对人经申请注册后从事某种职业或活动的许可。
3、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
权利性许可是被许可人可以自由放弃该项许可所赋予的权利,并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如驾照)
附义务许可,是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同时,承担了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城市供暖、供水许可 、建筑用地使用年限许可、商标许可)。
根据本法第 66、67 条,附义务许可主要有两种情形:(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利用公共资源行政许可(如探矿许可);(2)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如城市供水经营许可、供电经营许可、电信业务许可、邮政义务许可等)
4、长期许可、短期许可与临时许可
许可的有效期没有统一的分类。如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0年;生产许可证、资格证一般3~5年有效;而临时零售烟花爆竹许可临时用地许可、焰火晚会许可等都属于临时许可。
(四)行政许可的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效率原则
4.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求偿权等。
5.监督检查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对应行政许可的5个种类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或者需要对法律设定的许可进行具体规定的,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来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5.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三)法规、规章的许可规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某一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所核发的证明文件,作为其他行政机关核发相应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如对于某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时,应先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主体)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法同)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与行政处罚法同)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及时告知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及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补正后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直接接受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1)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且没有数量限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且在提出申请单顺序过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应优先准予其行政许可。
2)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的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基本相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许可机关发现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的,可以主动变更行政许可。
2)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行政许可的费用
(一)行政许可费用的收取
1.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可以收取
3.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行政许可费用的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五、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主体
与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相同,即: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个人和组织。
2.监督检查的客体
与主体相同,一般主体的行政级别高于客体。
3.监督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行为、活动情况。
六、法律责任(略)
(一)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