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手段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以法律手段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将有效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减少企业负担,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维护业主、从业人员权益,实现政府、企业、保险、从业人员多方共赢。但是,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处在起步阶段,各个方面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推行起来困难很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能的顺利推行,笔者建议以法律手段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措施如下:
一、立法保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虽然国家、省、市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面,出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文件,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相应的措施,但是由于它们只是一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不能做为执法依据。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除煤矿、建筑等几个少数高危行业外,其他高危行业和一般行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都没有明确的责罚规定,致使安监部门在执法上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执法无力。因此,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法律管理的范畴,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从立法上加强对企业和相关部门的约束,为实施安全责任保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在修订《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时,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范围,有责有罚,责罚对应,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提供坚强有力的依据,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建议地方立法,在目前无法依据的条件下,各地方政府要加快立法步伐,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地方法规之中,尽快消除法律障碍。
二、许可约束,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许可相结合,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安全生产许可的必备条件之一,以换发或办理安全许可证为契机,对没有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一律不再办理行政许可,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已经开工建设和生产的企业要尽快参保,达到许可条件。
三、政策推动,调动企业参保积极性。一是制定优惠的保费政策。对获得各种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企业,要根据获得的称号的级别,给予一定的优惠,适当降低保费比例。二是对虽没有获得荣誉称号,但是,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连年没有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也要给予适当的优惠,降低一定的保费比例。三是出台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参照其他保险(如科技、农业)的模式,对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为企业减负,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部门联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协调机制。建立安监、人力资源(劳动、人事)、经贸、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联动机制,定期联系,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在推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有效实施。特别是保险机构要与安监部门加强联系和合作,强化交流沟通,定期向安监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共同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向纵深推进。
五、宣传鼓动,让安全责任险工作切实深入人心。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刚刚试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作用还没有显现,致使一些企业特别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认识不够,还没有认识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重要性和重要意义。要通过召开研讨会、动员会、座谈会、发放宣传册、明白纸、讲座等多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义,使企业和社会各界了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企业、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使企业自觉地参与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来。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安监局 孙锡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