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参与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多建议被采纳
民间组织参与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多建议被采纳
中国安全生产报讯 记者冯淮河报道 10月31日,在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举办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法建议暨修正案草案解读座谈会上,与会者提出,《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应有更多的公众参与;相关条款的修改可以借鉴外国或香港地区的职业卫生立法经验,进一步予以完善;应向职业病工伤者作出更多的倾斜。
自今年6月上旬,国务院法制办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进行了多次审议。最新的一次审议是在10月下旬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期间。
早在今年6月,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就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有委员寄送了3份材料:《职业病调研报告(2011年2月)》《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建议》和《现行职业病防治体系十大弊端》。
该中心主任黄乐平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韩启德和严隽琪对材料做了批示。韩启德还让他的秘书给我打电话,说意见提得很好,在修法的时候会认真参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滕炜也给黄乐平打电话,对相关建议表示了肯定。
2011年8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向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征集最新的立法建议。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公布之后,黄乐平和同事们发现一些条款修改后,发生了很大变化。
第一,监管主体得到明确。二审稿将职业病防治的监管主体明确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一个重大改进。这样,可以防止职责不明导致的监管缺位,有利于对职业危害的监管在基层得到落实。而这条建议,是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在今年8月提交的18条建议中的第一条。
第二,诊断程序得以强化。一审稿中,诊断机构认为需要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而在现实中,诊断机构的调查手段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因此,二审稿改为: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向安监部门提出,安监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这就加大了诊断资料的调取力度。
第三,历史遗留的职业病劳动者进入立法者视野。二审稿新增: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医疗和生活救助。这也是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从今年5月开始呼吁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这与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建议也是相契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