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
山东省通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1号文件开展
“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以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搞好6个深化,健全完善7个体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按照“三深化、三推进”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作,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深化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例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作业现场带班等基本制度。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按照网格化监管和“分级、属地”原则,逐一落实企业的安全主管和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分析各个领域的形势特点和发展趋势,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相关领域的工作措施。督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逐级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有效整改。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要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三、深化预防为主,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一)认真开展“四次集中行动”。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深化年”活动为载体,围绕全年目标任务,每个季度开展1次集中行动。每次集中行动前,深入分析事故发生规律和特点,突出一个主题,确定几项工作重点,狠抓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高危企业的隐患治理和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各项基层基础工作,把握防范事故的主动权。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机制。气象部门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安监、煤炭、煤监、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海事、建设、公安、交通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各相关部门要立即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广播、电视、公告牌等方式,通知相关企业、单位、工地、船舶、矿山和人员做好灾害性天气预防工作,严格执行海上客滚船“逢七不开”、渔船“七种情况必须加强瞭望”、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等行之有效的规定。
(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制定各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表,明确各类企业的检查项目、内容和标准,建立起科学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持续改进的全过程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加强源头管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等重点领域,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并加强动态监管,凡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凡是未经安全审查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准投入生产和建设。
(五)大力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机构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扶持发展安全装备制造产业,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煤矿典型灾害防治、矿山事故预防预警与控制、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防控、事故快速抢险与应急处置、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等方面,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快国发〔2010〕23号文件和鲁政发〔2010〕77号文件确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确保按期投入应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抓紧制定各行业领域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促进安全设施装备更新改造,引导高危行业企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继续推进全省矿山企业数字化建设、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机械化改造,以及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技术装备配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对企业的动态安全监管能力。
(七)加快建设高效实用的应急救援体系。继续加强省级区域性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海上交通、渔业等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我省境内的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
四、深化“打非治违”,加强依法监管和执法监察
(一)明确打击重点。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重点打击以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的;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瞒报事故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进行项目建设的;严重威胁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
(二)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及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跟踪监管。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防止前纠后犯。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逐步建立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以事故相对集中的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冶金有色及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持续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要继续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加快数字化矿山建设,加强中小型地下矿山安全基础工作和小型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及非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村交通安全整治,加快安装公路中间隔离带。加强农机安全整治,积极开展农机安全保险业务,研究对农业机械的保费补贴办法,提高拖拉机等农机挂牌率。进一步加强民航、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规范化工市场和中小型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快城市地下易燃易爆品管线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安全措施,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加强冶金有色、建材、陶瓷等行业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的安全管理。严密防范建筑施工坍塌坠落以及农业机械、水上交通、渔业船舶等其他各行业领域安全事故。
(二)突出加强煤矿安全治理。深化煤矿“一通三防”、水害、冲击地压专项整治,严格顶板、机电、提升运输综合治理,强化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冲击地压、火灾等危害严重矿井的安全管理,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水害、冲击地压、火灾等防治措施不到位不生产。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三)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级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监管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有效防范治理职业危害。
六、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基层基础
(一)有序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广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从2011年开始,对所有安全标准化企业进行分级考核评价,深化标准化企业建设。对于一级安全标准化企业重点抓巩固,对于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重点抓提高,对于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重点抓提升,对于其他企业重点抓创建,以此带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技术达标。对于每个企业的评价结果和标准化等级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有关标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
(二)加快推进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班组安全建设,开展争创安全生产优秀班组、优秀班组长活动,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加大安全培训力度。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高危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实行联网管理。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要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强安全学科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安全专业人才。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第十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积极创建社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站和公益广告、宣传栏以及发放安全生产宣传册和光盘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自防自救常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
七、深化组织领导,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各级、各部门要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的首要任务来抓。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强力推进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编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抓紧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安全基础的不断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各专项规划,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与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保持衔接。
(三)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研究制定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工伤预防工作。落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费优惠减免政策。研究制定安全产业政策,加快高危行业企业整合重组,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
(四)继续加强安全法制建设。加快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制定、修订,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应急避险、职业健康等知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并制定相应的配套落实办法,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制保障。
(五)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培训考试、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支撑体系。加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口大型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探索适应经济功能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和体制,创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积极培育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安全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六)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切实做到严格公正、科学廉洁执法。深入开展标准化执法队伍创建活动,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