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专题}建议通过立法赋予乡镇安监机构监督执法权
建议通过立法赋予乡镇安监机构监督执法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深入,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越来越大,但是现在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他们的监督执法却没有明确规定。乡镇的安监机构到企业进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时,因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经常被拒之门外,无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进行全面监督。但是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他们要担负的责任却很大,有时还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还要负刑事责任,所以他们感到不公平、不合理,冤言甚多。认为他们对安全生产工作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不但得不到回报,还要受到企业的冷眼和不公正的处罚。因此呼吁一下,请给乡镇安监机构赋予监督执法权。
[此文已刊登在〈中国安全生产网-热心会员说两会〉栏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