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商业大厦“11?5”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吉林市商业大厦“11?5”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1月5日9时17分,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12号的吉林市商业大厦发生火灾,共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5830平方米。根据现场初步勘察,大厦部分防火卷帘门及自动喷淋设施在火灾发生后未能正常动作,造成火灾的蔓延扩大。火灾原因正在调查中。
此外,11月份其他地区还发生了两起较大火灾事故:5日6时许,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海广食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因氨气泄漏中毒,造成5人死亡、4人轻伤。6日4时12分,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美园新区45号的一栋出租楼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重伤。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区消防安全工作依然存在薄弱环节,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等火灾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目前,北方地区已进入冬季,风干物燥,南方地区气温也逐步降低,火灾危险性增大,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多发势头,确保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采取措施,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的要求,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社会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提高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当前,要立即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检查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消防安全设施完好有效情况、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及演练情况、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等情况,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彻底整改到位,不留后患。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对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地
要在企业单位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娱乐休闲等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重点督促检查,集中检查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防火卷帘及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应急照明是否完好,装饰装修材料是否合格,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建筑门窗是否设置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处置和操作能力等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隐患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其中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要依法采取措施,该停业的要坚决停业,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决不姑息。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确保从业人员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特别是在公众聚集场所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普及防火常识,提高自救、疏散技能。
四、严格事故调查,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规定,已将这起重大火灾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范围。吉林省要依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安委会要认真执行事故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结案前,要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