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者先行停职,如何?
瞒报者先行停职,如何?
8月16日,安徽蒙城已确诊3人为霍乱患者,但直到8月28日,安徽省卫生厅对外公布疫情时,已确诊病例30人;截至9月3日,蒙城县共确诊霍乱病例38人。面对瞒报疫情的质疑,蒙城县表示自己无权公布。而安徽省疾控中心则表示,如果传染病发病一起公布一起,容易让老百姓产生麻木。(9月5日《华商报》)
蒙城这次进入公众视野,不是因为庄子,也不是因为牛群,尽管这两位名人,跨越千年时空都曾在此做官,一位漆园吏,一位副县长,但这次出名,完全是因了瞒报疫情。最近一段时间,各地“瞒报”的事情集中出现。先是有湖南查出金浩茶油含有致癌物质苯并芘超标隐瞒半年,后有伊春烟花厂爆炸死亡人数成谜,当然,最初官方公布死亡20人失踪4人,到了9月1日,数据变成死亡33人失踪3人,人数增大不是减少。湖南质监局称,所以没有披露,是因为“维护社会稳定”,且对企业影响不好。而伊春市安监局和黑龙江省安监局,则对人员统计互相推诿。其实,这期间的瞒报事件,绝非以上三例,河南平顶山“4?22”矿难事故,不仅瞒报,当地政府还两度辟谣,矢口否认发生矿难。以上可见,“瞒报”已经成了当今社会的一种常态,不可不察,也不可掉以轻心。
说不能掉以轻心,是因为,第一,瞒报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也剥夺了媒体的曝光权和监督权。这些权利的丧失,会给民众带来极大的损害,也削弱了媒体维护社会公义、鞭笞社会丑恶的力量。第二,正是民众知情权的丧失,才使有霍乱病菌的豆浆店,别人还继续光顾;同样,买回9批次致癌物超标的金浩茶油的消费者,就有可能继续食用,造成潜在危害。第三,由于瞒报,不能引起上级重视,更不能让当事者汲取教训,结果隐患依旧存在,侥幸心里膨胀,为事故的再次发生,埋下了罪恶的种子。平顶山“4?22”瓦斯爆炸死亡12人瞒报后,“6?21”又发生了爆炸事故,49人遇难26人受伤,如果这个矿“4?22”后接受整改,6月6日许可证即到期的兴东二矿,还会有这么多的人一命归西吗?第四,瞒报还能衍生其它犯罪,比如受贿。当地记者证实,曾经被通知去领红包,也就是“封口费”。而据说某“央”级媒体记者,从平顶山拿走500万宣传费后悄无声息,这是不是次生灾害?第五,瞒报是价值取向的错乱,和其它社会丑恶行为一起,共同撕扯着社会肌体,让其遍体鳞伤奇丑无比。它们互相化合又互相激励,结果恶性循环乱上添乱。环顾四周,所有的贪污腐败、欺骗造假、招摇过市、文过饰非,都能从中找到错乱的影子。
那么,为什么要瞒报呢,因为瞒报可以带给当事人实实在在的好处。比如避免处罚、增添政绩、职务升迁、共同受惠,等等。所以制止瞒报,首先要切断当事人获利的一切途径。我以为,一旦发现瞒报情况,首先让责任者停职待查。而一旦瞒报得以落实,就必须褫夺其从业资格。自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另当别论。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载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以“滥用职权罪”立案;而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上述主张并不是空穴来风。如果不这样严刑峻法立竿见影,再四平八稳听之任之,瞒报就大行其道了。
作者:雷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