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五)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五)
6 安全允许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
6.1一般规定
6.1.1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6.1.2各种爆破器材库之间以及仓库与临时堆放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相应的殉爆安全距离。各种爆破作业中,不同时起爆的药包之间的距离,也应满足不殉爆的要求。
6.1.3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6.2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6.2.1评价各种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6.2.2地面建筑物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矿山巷道、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安全允许标准如表4。
6.2.3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可按式(1)计算。
式中:R——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炸药量,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单位为千克(kg);
V——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振动安全允许速度,单位为厘米每秒(cm/s);
K、a——与爆破点至计算保护对象间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5选取,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表4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序号 保护对象类别 安全允许振速(cm/s)
<10Hz 10Hz~50Hz 50Hz~100Hz
1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0.5~1.0 0.7~1.2 1.1~1.5
2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a 2.0~2.5 2.3~2.8 2.7~3.0
3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a 3.0~4.0 3.5~4.5 4.2~5.0
4 一般古建筑与古迹b 0.1~0.3 0.2~0.4 0.3~0.5
5 水工隧道c 7~15
6 交通隧道c 10~20
7 矿山巷道c 15~30
8 水电站及发电厂中心控制室设备 0.5
9 新浇大体积混凝土d:
龄期:初凝~3d
龄期:3d~7d
龄期:7d~28d
2.0~3.0
3.0~7.0
7.0~12
注1:表列频率为主振频率,系指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注2:频率范围可根据类似工程或现场实测波形选取。选取频率时亦可参考下列数据:硐室爆破<20Hz;深孔爆破10Hz~60Hz;浅孔爆破40Hz~100Hz。
a 选取建筑物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自振频率、地基条件等因素。
b 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专家论证选取,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c 选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构筑物的重要性、围岩状况、断面大小、深埋大小、爆源方向、地震振动频率等因素。
d 非挡水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安全充许振速,可按本表给出的上限值选取。
表5 爆区不同岩性的K、a值
岩性 K a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0
群药包爆破,各药包至保护目标的距离差值超过平均距离的10%时,用等效距离Re和等效药量Qe分别代替R和值Q。Re和值Qe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值法。
对于条形药包,可将条形药包以1~1.5倍最小抵抗线长度分为多个集中药包,参照群药包爆破时的方法计算其等效距离和等效药量。
6.2.4 6.2没有包括的一般保护对象的爆破振动安全标准,可参照6.2的规定由设计论证提出;特别重要的保护对象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应由专家论证提出。
城镇拆除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6.2.5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应进行必要的爆破振动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保保护对象的安全。
6.2.6在复杂环境中多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从确保安全的单响药量开始,逐步增大到允许药量,并按允许药量控制一次爆破规模。
6.3爆破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6.3.1露天裸露爆破大块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应大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式中: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 一次爆破的炸药量,秒延时爆破取最大分段药量计算,毫秒延时爆破按一次爆破的总药量计算,单位为千克(kg)。
6.3.2地表大药量爆炸加工时,应核算不同保护对象所承受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值,并确定相应的安全允许距离。在平坦地形条件下爆破时,可按式(3)计算超压。
式中:△P——空气冲击波超压值105Pa;
Q—— 一次爆破的梯恩梯炸药当量,秒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毫秒延时爆破为总药量,单位为千克(kg);
R——装药至保护对象的距离,单位为米(m)。
空气冲击波超压的安全允许标准:对人员为0.02×105Pa;对建筑物按表6取值。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应根据保护对象、所用炸药品种、地形和气象条件由设计确定。
表6 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与超压关系
破坏等级 1 2 3 4 5 6 7
破坏等级名称 基本无破坏 次轻度破坏 轻度破坏 中等破坏 次严重破坏 严重破坏 完全破坏
超压 ,105Pa <0.02 0.02~0.09 0.09~0.25 0.25~0.40 0.40~0.55 0.55~0.76 >0.76
建筑物破坏程度 玻璃 偶然破坏 少部分破呈大块,大部分呈小块 大部分破成小块到粉碎 粉碎 — — —
木门窗 无损坏 窗扇少量破坏 窗扇大量破坏,门扇、窗框破坏 窗扇掉落、内倒,窗框、门扇大量破坏 门、窗扇摧毁,窗框掉落 — —
砖外墙 无损坏 无损坏 出现小裂缝,宽度小于5mm,稍有倾斜 出现较大裂缝,缝宽5m~50mm,明显倾斜,砖跺出现小裂缝 出现大于50mm的大裂缝,严重倾斜,砖跺出现较大裂缝 部分倒塌 大部分到全部倒塌
木屋盖 无损坏 无损坏 木屋面板变形,偶见折裂 木屋面板、木檩条折裂,木屋架支坐松动 木檩条折断,木屋架杆件偶见折断,支坐错位 部分倒塌 全部倒塌
瓦屋面 无损坏 少量移动 大量移动 大量移动到全部掀动 — — —
钢筋混凝土屋盖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出现小于1mm的小裂缝 出现1mm~2mm宽的裂缝,修复后可继续使用 出现大于2mm的裂缝 承重砖墙全部倒塌,钢筋混凝土承重柱严重破坏
顶棚 无损坏 抹灰少量掉落 抹灰大量掉落 木龙骨部分破坏下垂缝 塌落
内墙 无损坏 板条墙抹灰少量掉落 板条墙抹灰大量掉落 砖内墙出现小裂缝 砖内墙出现大裂缝 砖内墙出现严重裂缝至部分倒塌 砖内墙大部分倒塌
钢筋混凝土柱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无破坏 有倾斜 有较大倾斜
6.3.3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考虑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允许距离。
6.3.4地下爆破时,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6.3.5水下裸露爆破,当覆盖水厚度小于三倍药包半径时,对水面以上人员或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的计算原则,与地面爆破时相同。
6.3.6在水深不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的安全允许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人员:按表7确定。
表7 对人员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装药及人员状况 炸药量/kg
≤50 >50~≤200 >200~≤1000
水中裸露装药/m 游泳 900 1400 2000
潜水 1200 1800 2600
钻孔或药室装药/m 游泳 500 700 1100
潜水 600 900 1400
对船舶:客船1500m。
施工船舶:按表8确定。
非施工船舶:可参照表8和式(4)根据船舶状况由设计确定。
表8 对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装药及人员状况 炸药量/kg
≤50 >50~≤200 >200~≤1000
裸露装药/m 木船 200 300 500
铁船 100 150 250
钻孔或药室装药/m 木船 100 150 250
铁船 70 100 150
一次爆破药量大于1000kg时,对人员和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可按式(4)计算。
式中:R——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 一次起爆的炸药量,单位为千克(kg);
K0——系数,按表9选取。
表9 K0值
装药条件 保护人员 保护施工船舶
游泳 潜水 木船 铁船
裸露装药 250 320 50 25
钻孔或药室装药 130 160 25 15
6.3.7在水深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时,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应通过实测和试验研究确定。
6.3.8在重要水工、港口设施附近及水产养殖场或其他复杂环境中进行水下爆破,应通过测试和邀请专家研究确定安全允许距离。
表10 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散物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m
1.
露天
岩土
爆破
a a)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浅孔爆破法
400
300
b)浅孔爆破 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
c)孔药壶爆破 300
d)蛇穴爆破 300
e)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f)深孔药壶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g)浅孔孔底扩壶 50
h)深孔底扩壶 50
i)硐室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2. 爆破树墩 200
3.森林救火时,堆筑土壤防护带 50
4. 爆破拆除沼泽地的路堤 100
5.
水下
爆破 a)水面无冰时的裸露药包或浅孔、深孔爆破:
水深小于1.5m
水深大于6m
水深1.5~6m
与地面爆破相同
不考虑飞石对地面或水面以上人员的影响
由设计确定
b)水面覆冰时的裸露药包或浅孔、深孔爆破 200
c)水底硐室爆破 由设计确定
6.
破冰
工程 a)爆破薄冰凌 50
b)爆破覆冰 100
c)爆破阻塞的流冰 200
d)爆破厚度大于2m的冰层或爆破阻塞流冰一次用药量超过300kg 300
7.
爆破
金属物 a)在露天爆破场 1500
b)在装甲爆破坑中 150
c)在厂区内的空场中 由设计确定
d)爆破热凝结物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e)爆炸加工 由设计确定
8.拆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由设计确定
9.
地震
勘探
爆破 a)浅井或地表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100
b)在深孔中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10.用爆破器扩大钻井b 按设计,但不小于50
a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允许距离应增大50%
b当爆破器具置于钻井内深度大于50m时,安全允许距离可缩小至20m。
6.4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
6.4.1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10的规定;对设备或建设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6.4.2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6.5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允许距离
6.5.1一般规定
6.5.1.1 6.5的规定只适用于使用爆破器材企业的仓库。
6.5.1.2设置爆破器材仓库或露天存放爆破器材时,贮药点至库区外保护对象的外部允许距离,应按以保护对象重要程度划分的防护等级分别确定;贮存点之间的内部允许距离,应按不殉爆原则确定。
6.5.1.3允许距离的起算点是仓库的外墙墙根、药堆的边缘。
6.5.1.4确定外部距离时,可不考虑炸药性质和仓库有无土堤;确定内部距离时,应考虑炸药性质和土堤的影响。
6.5.1.5库区内有一个以上仓库或药堆时,应按每个仓库或药堆分别核定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
6.5.2地面仓库外部安全允许距离
6.5.2.1每个仓库或药堆至小型工矿企业围墙或100户~200住户村庄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表11的规定。
6.5.2.2每个仓库或药堆至其他保护对象的允许距离,应先按表12确定各该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并以规定的系数乘以表11规定的距离来确定。
表11 地面爆破器材库或药堆至村庄(100户~200户)边缘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200
>150 ≤150
>100 ≤100
>50 ≤50
>30 ≤30
>20 ≤20
>10 ≤10
>5 ≤5
安全允许距离a/m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a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到下列几种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可适当增减: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20m~3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10°~2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10%~30%;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30m~8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25°~3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30%~50%;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40m~100m左右,沟内两山坡脚下爆破器材库直对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40m~100m,沟的纵坡4%~10%,爆破器材库沿沟纵深和沟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适当增加10%~40%。
表12 各种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
被保护对象 防护等级系数
≤10户的零散住户 0.5
10户~50户的零散住户 0.6
50户~100户的村庄 0.8
100户~200户的村庄,小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1.0
乡、镇的规划边缘 1.2
被保护对象 防护等级系数
县城的规划边缘,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2.0
大于10万人的城市规划边缘 3.0
I级铁路线
II级铁路线
III级铁路线 0.8
0.6
0.5
高速公路
I级公路
II、III级公路
IV级公路 0.8
0.6
0.5
0.4
通航船舶的河流航道 0.5
高压输电线路
35kV输电线路
110kV输电线路
220kV输电线路
330kV输电线路
500kV输电线路
0.4
0.5
1.8
1.9
2.0
油库 0.6
6.5.3硐库外部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器材硐库和覆土库的外部安全允许距离应按GB50154确定。
6.5.4井下爆破器材库、发放站与井下主要设施和通道的安全允许距离
6.5.4.1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
——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不小于60m;
——炸药库距经常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m,壁槽式库不小于20m;
——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30m,壁槽式库不小于15m;
——井下炸药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和缓冲井下空气冲击波;
——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
——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贮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6.5.4.2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5.4.3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应设置岩粉棚,并应定期更换岩粉。
6.5.4.4井下爆破器材库单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应超过2t;个壁槽不应超过0.4t。
6.5.4.5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超过2.5km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库时,允许在各水平设置发放站。
6.5.4.6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0.5t;雷管不应超过一箱;
——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5m。
6.5.4.7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
6.5.4.8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30m范围内掘进巷道。
6.6爆破器材库的内部安全允许距离
6.6.1地面库的库间安全允许距离
6.6.1.1 A1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3的规定。
表13 A1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30~≤50 >20~≤30 >10~≤20 >5~≤10 >2~≤5 >1~≤2 ≤1
仓库类型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110 90 80 65 50 40 30
有土堤地面库/m 80 70 60 50 40 35 25
注:本表适用于黑索金、铵锑黑炸药、黑梯药柱和胶质炸药和此类炸药为主装药的专用爆破器具。
6.6.1.2 A2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4的规定。
表14 A2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100~≤150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5
仓库类型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60 50 45 35 30 25 20
有土堤地面库/m 40 35 30 25 20 20 20
注:本表适用于梯恩梯、以梯恩梯为主的专用爆破器具、雷管、导爆索。其中雷管和导爆索按其装药量计算存药量。
6.6.1.3 A3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
表15 A3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150~≤200 >100~≤150 >50~≤100 >30~≤50 >10~≤20 ≤20
仓库类型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50 45 38 32 26 20
有土堤地面库/m 35 30 27 24 20 20
注1:本表适用于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
注2:硝铵类炸药指以硝酸铵为主要成分的炸药,包括粉状铵锑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乳化粒状炸药、粒状粘性炸药、震源药柱等。
6.6.1.4当相邻库房或药堆为不同类别炸药时,应分别查表确定安全允许距离并取最大值。
6.7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的安全允许距离
6.7.1电力起爆时,电雷管爆区与高压线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16的规定;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17、表18、和表19的规定。
表16 爆区与高压线的安全允许距离
电压/kV 3~6 10 20~50 50 110 220 400
安全允许距离/m 普通电雷管 20 50 100 100 — — —
抗杂电雷管 — — — — 10 10 16
表17 爆区与中长波电台(AM)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5~25 25~50 50~100 100~250 250~500 500~1000
安全允许距离/m 30 45 67 100 136 198
发射功率/W 1000~2500 2500~5000 5000~10000 10000~25000 25000~50000 50000~100000
安全允许距离/m 305 455 670 1060 1520 2130
表18 爆区与移动式调频(FM)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1~10 10~30 30~60 60~250 250~600
安全允许距离/m 1.5 3.0 4.5 9.0 13.0
表19 爆区与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电视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1~10 10~102 102~103 103~104 104~105 105~106 106~5×106
VHF安全允许距离/m 1.5 6.0 18.0 60.0 182.0 609.0
UHF安全允许距离/m 0.8 2.4 7.6 24.4 76.2 244.0 609.0
注:调频发射机(FM)的安全允许距离与VHF相同。
6.7.2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爆区应事先关闭。
6.8爆破对环境有害影响的控制
6.8.1有害气体
6.8.1.1有害气体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煤矿、钾矿、石油地蜡矿、铀矿和其他有爆炸性气体及有害气体的矿井中爆破时,应按有关规定对气体进行监测;
——在下水道、贮油容器、报废盲巷、盲井中爆破时,人员进入之前应先对空气取样检验。
6.8.1.2预防瓦斯爆炸应采取下列措施:
——通风良好,防止瓦斯积累;
——封闭采空区,以防氧气进入和瓦斯溢出;
——按规程进行布孔、装药、填塞、起爆,以防爆破引爆瓦斯;
——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备,严格控制杂散电流。
6.8.1.3地下爆破作业点的爆破有害气体浓度,不应超过表20的标准。
表20 地下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
有害气体名称 CO NnOm SO2 H2S NH3 Rn
允许浓度 按体积(%)
按质量/mg/m3 0.00240
30 0.00025
5 0.00050
15 0.00066
10 0.00400
30 3700Bq/m3
6.8.1.4炮烟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按GB18098测定的方法来监测爆破后有害气体的浓度;
——露天硐室爆破后,重新开始作业前,应检查工作面空气中的爆破有害气体浓度,且不应超过表20的规定值;爆后24h内,应多次检查与爆区相邻的井、巷、硐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
——地下爆破作业面炮烟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时,应在爆破前后测定爆破有害气体浓度。
6.8.1.5预防炮烟中毒应采取下列措施:
——使用合格炸药;
——做好爆破器材防水处理,确保装药和填塞质量,避免半爆和爆燃;
——井下爆破前后加强通风,应采取措施向死角盲区引入风流。
6.8.2防尘与预防粉尘爆炸
6.8.2.1城镇拆除爆破工程中,在确保爆破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宜采取以下措施,减少粉尘污染:
——适当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
——建筑物内部洒水;
——各层楼板设置塑料盛水袋;
——起爆前后组织消防车或其他喷水装置喷水降尘。
6.8.2.2在有煤尘、硫尘、硫化物粉尘的矿井中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有关粉尘防爆的规定。
6.8.2.3在面粉厂、亚麻厂等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进行爆破时,离爆区10m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应作喷水降尘处理。
6.8.3噪声控制
6.8.3.1爆破噪声为间歇性脉冲噪声,在城镇爆破中每一个脉冲噪声应控制在120dB以下。复杂环境条件下,噪声控制由安全评估确定。
6.8.3.2城镇拆除及岩土爆破,宜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噪声:
——不用导爆索起爆网路,在地表空间不应有裸露导爆索;
——不用裸露爆破;
——严格控制单位耗药量、单孔药量和一次起爆药量;
——实施毫秒爆破;
——保证填塞质量和长度;
——加强覆盖。
6.8.3.3爆区周围有学校、医院、居民点时,应与各有关单位协商,实施定点、准时爆破。
6.8.4养殖业、水中生物保护
在靠近有养殖业水产资源的水域实施岩土爆破或水中爆破时,应事先评估爆破飞石、水中冲击波和涌浪对水中生物的影响,提出可行的安全保护措施:
——尽量减少向水域抛落爆岩总量和一次抛落量;需向水域大量抛入岩土时,应事先评估其对水中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可行性报告,经环保和生物保护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水下爆破应控制一次起爆药量和采用削减水中冲击波的措施;
——起爆前应驱赶受影响水域内的水生物;
——受影响水域内有重点保护生物时,应与生物保护管理单位协商保护措施。
6.8.5涌浪控制
靠近水域实施岩土爆破时,应调查岸滩的坡度、长度、坡底及水深情况;提出涌浪对岸边建筑物、设施以及水上船舶&设施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于爆前会同各有关单位协商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6.8.6振动液化控制
6.8.6.1在饱和砂(土)地基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邀请专家评估爆破引起地基振动液化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预防土层受爆破振动压密、孔隙水压力骤升的措施;评估因土体“液化”对建筑物及其基础产生的损害。
6.8.6.2实施爆破前,应查明可能产生液化土层的分布范围,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增加土体相对密度,降低浸润线,加强排水,减小饱和程度;控制爆破规模,降低爆破振动强度,增大振动频率、缩短振动持续时间。
7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7.1一般规定
7.1.1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应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7.1.2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地区内的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7.2爆破器材的购买
7.2.1爆破器材应持证购买。
7.2.2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器材。
7.2.3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破器材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7.3爆破器材的运输
7.3.1一般规定
7.3.1.1本标准只涉及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的运输规定。
7.3.1.2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达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凭证在有效期间内,按指定线路运输。
7.3.1.3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7.3.1.4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7.3.1.5爆破器材运输车(船)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
——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7.3.1.6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有专人在场监督;
——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装载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用起重机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质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的50%;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7.3.1.7爆破器材从生产厂运出或从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应保持完整无损。
7.3.1.8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表23的规定。
7.3.1.9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船)装运,但其数量不应超过:炸药1000kg,雷管1000发,导爆索2000m,导火索2000m。雷管应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应放在装雷管的保险箱上。
7.3.1.10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7.3.1.11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7.3.1.12装运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按指定路线行驶;
——车(船)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船)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15℃时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和船舱底部应铺软垫;
——车(船)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7.3.1.13个人不应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许在托运行李及邮寄包裹中夹带爆破器材。
7.3.2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爆破器材,除执行铁道部门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不应溜放;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车辆应锲牢,其前后50m处应设危险标志;机车停放位置与最近的爆破器材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一节以上未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车辆运行的速度,在矿区内不应超过30km/h、厂区内不超过15km/h、库区内不超过10km/h。
7.3.3水路运输
7.3.3.1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用筏类工具运输爆破器材;
——船上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船头和船尾设危险标志,夜间及雾天设红色安全灯;
——遇浓雾及大风浪应停航;
——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7.3.3.2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应有电源;
——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应关严;
——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对邻近的蒸汽管路进行可靠的隔热。
7.3.4道路运输
7.3.4.1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木板或胶皮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
汽车排气管宜设在车前下侧,并应配带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
——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汽车行驶速度: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3.4.2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确需停留住宿必须报告投宿地公安机关。
7.3.5航空运输
用飞机运输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我国有关航空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
7.3.6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7.3.6.1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7.3.6.2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7.3.6.3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7.3.6.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