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十三)
煤矿安全规程(十三)
第三章 运 输
第一节铁路运输
第五百八十八条 铁路运输设备,必须按设备检修周期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五百八十九条 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五百九十条 线路平面及纵横断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线路上各种机车运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应符合表18要求。
(二)电力机车牵引运行的单行空车下坡线路最大坡度大于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40‰。
第五百九十一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线路的中心线至坡底线或爆堆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上装车线应根据台阶稳定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线路中心至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4m。
第五百九十二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施,立体交叉处的桥梁两侧应设防护设施。
第五百九十三条 线路终端外必须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离。
第五百九十四条 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地段轨距按下列规定加宽:
(一)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换轨枕的线路大修地段,按表19规定加宽。
(二)旧有线路应按表19规定值逐步改造,在改造前可执行表20规定值。
第五百九十五条 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轨的超高度,mm;
v--实际最高行车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五百九十六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道岔应保持完好。
第五百九十七条 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立体交叉。
(二)平交道口应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应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应与公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应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应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四)道口两侧平台长度不应小于10m,衔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则应制定安全措施。
(五)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应设道口。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
重型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得到煤矿企业批准。
第五百九十八条 守车(尾车)内必须有紧急制动阀。车辆的制动梁应有防止脱落的保安装置。
第五百九十九条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的末端设置安全线;因受地形限制,设置安全线有困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条 坡度超过1.5‰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采取防溜滑措施。
安全线、避难线严禁停留机车、车辆。
第六百零一条 通勤列车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编挂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将职工乘坐的车辆编入采剥列车。
(二)通勤车必须用专用棚车。
(三)通勤列车与尾车间必须有隔离车。
第六百零二条 关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在编组时严禁有关门车。
(二)采剥列车在运行中,允许有1辆关门车,但不得在尾部。
(三)通勤列车、火药车严禁有关门车。
第六百零三条 影响行车的施工地点,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并设专人防护;未恢复到安全行车的条件时,严禁撤除防护。
第六百零四条 在区间内施工时,应在区间两端外各50m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在不小于100m处(复线不小于200m)派专人显示停车信号。
在站内检修信号、通信设备、线路、道岔等,必须与车站值班人员联系,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百零五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该车必须有负责人。
(二)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撤出线路。
(三)备有防护信号。
(四)有制动装置。
(五)在自动闭塞区间运行时,有绝缘车轴。
第六百零六条 超级、超限特种车辆运行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七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站、接车进路、通过、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二)高柱出站发车进路、预告信号机不得小于300m。
(三)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引导信号机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
(四)移动线上的色灯信号机不得小于250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遮断、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
第六百零八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中心线上空,只能设于右侧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九条 以下部灯光中心距钢轨顶面距离为准的色灯信号机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柱进站、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带引导信号机)为5000mm;露天煤矿坑下,为4500mm。
(二)出站、发车进路、调车、预告信号机为5300mm。
(三)通过信号机为4500mm。
(四)复示、遮断信号机为5500mm。
(五)矮型调车、出站、进路色灯信号机为350~450mm;半固定线上的高柱信号机为3500mm。
(六)移动线路上采掘线、排弃线的信号机为1800mm。
第六百一十条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进站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15m以外的地点,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延长的,一般不超过200m。
第六百一十一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必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进路上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回路控制联锁的道岔除外),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二)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转为开放。
(三)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有4mm及以上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第六百一十二条 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机车车辆通过道岔时,该道岔不能转换。
(二)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
(三)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
(四)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在控制台上,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设置监督道岔位置、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与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装置。
电锁器、转辙回路控制器联锁设备,必须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开放与关闭。在控制台上,电锁器联锁设备必须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六百一十三条 道口自动信号必须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公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栏杆应自动关闭。
在列车未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必须始终保持停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必须始终保持关闭状态。
第六百一十四条 通信干线及信号电线路,应广泛采用地下电缆。采用架空线路时,信号、通信架空电线最低点至地面或其他设备的最小垂直(或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郊外,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2.5m。
(二)在市郊区,车站内的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3m。
(三)在农作物区,最低导线与可能种植的最高农作物和农业机械的最高点的距离为0.6m。
(四)跨越非主要公路、大车道、城市人行道和通过居民区时,最低导线与地面的距离为4.5m。
(五)跨越主要公路、城市街道时,最低导线与地面距离为5.5m。
(六)跨越河流,在水位最高时,最低导线与通过船只最高点的距离为1m。
(七)跨越房屋时,最低导线与屋顶的距离:房脊为1m,平房为2m。
(八)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为2m。
(九)导线与树枝的最近水平距离:在市内为1m,在市外为2m。
(十)两通信线路交越时,最近导线的垂直距离为0.6m。
(十一)电杆与地面管线平行时的水平距离为1m。
(十二)电杆与最近钢轨的最小水平距离为地面上杆高的1.4倍。
与电力线交叉时,由交越点至最近一根电力线杆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 汽车运输
第六百一十五条 矿用汽车在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应设示宽灯或标志。
第六百一十六条 矿内各种汽车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度、坡度、危险地段)设置反光路标和限速标志。
汽车道路必须有洒水车洒水降尘。
第六百一十七条 严禁采矿汽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不得超车。矿内各种车辆(正在作业的平路机除外)必须为采矿汽车让行。
第六百一十八条 矿山道路的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矿山道路必须设置护堤,高度为汽车轮胎直径的2/5~3/5,底部宽度不应小于3m。
第六百一十九条 矿内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避难车道和缓坡道。
第六百二十条 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开亮雾灯或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六百二十一条 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第六百二十二条 自卸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第六百二十三条 汽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正在装载的汽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严禁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三)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驶出装车地点。
(四)汽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六百二十四条 卸料平台应有信号、安全标志、照明和足够的调车宽度。卸料点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设施。不同类型汽车应有各自卸料点,使用同一个卸料点时,应保证大型车安全。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六百二十五条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种带式输送机除外。
(二)钢丝绳芯输送带的静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21中的数值。
(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
第六百二十六条 布设固定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避开工程地质不良地段、老空区,必要时采取安全措施。
(二)应在适当地点设置行人栈桥。
(三)带式输送机下面的过人地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设施。
(四)应设防护罩或防雨棚,必要时设通廊。倾斜带式输送机人行走廊地面应防滑,并设置扶手栏杆。
(五)封闭式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通风、除尘及防火设施,暗道应按一定距离设置通向地面的安全通道。
(六)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设置消防设施。
第六百二十七条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一)应设置防止输送带跑偏、驱动滚筒打滑、纵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护装置;上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输送带逆转的安全保护装置,下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二)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紧急联锁停车装置。
(三)在驱动、传动和自动拉紧装置的旋转部件周围,应设防护装置。
第六百二十八条 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输送采剥物料的带式输送机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
(二)输送带与滚筒打滑时,严禁在输送带与滚筒间楔木板和缠绕杂物。
(三)采用绞车拉紧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可靠的测力计。
严禁人员攀越输送带。
第六百二十九条 维修带式输送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修时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
(二)在地下或暗道内用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检修带式输送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