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检测应科学公正规范
职业病检测应科学公正规范
读了2008年11月6日《中国安全报》6版刊登的《镉是否超标,谁说了算?》的文章后,笔者又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了从事职业病检测的有关人员,现就有关看法发表如下:
1、身份认定。申请职业病检测的人员应提供必要的、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有关材料,如身份证、从事职业病岗位、工作时间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能确认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或按照检测机构的要求提供其他必需的材料。只有认定身份后职业病检测机构才能接受其检测要求,对其取样检测。
2、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职业病检测机构必须经过计量认证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才能开展职业病检测业务,出具的检测报告才有法律效力,否则,不能开展此项工作,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法律效力。
3、检测方法应科学。为避免发生检测结果不一致,检测机构应采用统一的检测方法,《职业病镉中毒诊断标准》中,推荐了尿镉测定方法有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WS/T31)、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WS/T32)、微分电位溶出测定方法(WS/T33)等三种检测方法,各地可根据条件,任选一种。如果各地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检测结果,出现检测误差,因此建议有关部门统一检测方法,并将此方法做为仲裁检测方法。如果发生对检测异议,以此方法的检测结果的最高权威机构为准。
4、应使用最新的标准。镉中毒的使用标准有两个标准即:GB7803-87《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和GBZ17-2002《职业病镉中毒诊断标准》,这两个标准中,在GBZ17-2002《职业病镉中毒诊断标准》中的前言部分明确规定,“标准GB7803-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因此,是否做肌肝校正和使用微摩尔作为单位量,应以新标准GBZ17-2002〈职业病镉中毒诊断标准〉为准。
5加强对职业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加强对职业病检测的工作人员职业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和业务水平,使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确保出具的检测结果客观、公正。
6加强对职业病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发现不合格的检测机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在检测中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职责、提供虚假证明的工作人员和检测机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安监局 孙锡云)
(注:该文于2009年1月22日在<中国安全生产报>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