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一)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委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第三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都要坚持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上级违反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有权向委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章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局,是我委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应设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一定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三)企业应设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技术人员。
(1)机械行业:千人以上单位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
(2)火炸药、弹药及火工品等行业:千人以上单位专职安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4~6‰。
(3)其它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第五条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结合我委“行业归口,宠观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机械工业安全生产法规、条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对机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行业领导责任,组织研究、协调和指导关系全行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国家机械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会议,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意见和决定。
(四)组织指导机械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网”、“安全生产监察员”开展安全生产监察活动。根据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下达指令书、建议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五)编制劳动安全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安全技术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技术鉴定。
(六)对大、中型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和扩初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坚持“三同时”。
(七)组织安全生产经验和学术论文交流,推广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方法,举办有关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班。
(八)参与重点企业的重大伤亡和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九)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网,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反馈。
(十)指导企业加强现代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委属安全技术研究所、压力容器检测站和安全技术教育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规。
(二)接受国家机械委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机械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业领导及归口管理,定期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此负有业务领导责任。对直属单位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三)制定本地区的机械工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奖罚条例,并负责督促实施。
(四)根据需要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行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企业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安全教育经费。监督检查企业对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监督本地区大、中型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及引进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按“三同时”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六)组织或参与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八)按时向机械委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第七条 各企业的厂长或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对保证本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第一责任。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安全工作。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三)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和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完成成绩的指标。实行经济承包必须承包安全工作。
(四)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附诸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五)认真组织好月、季和节假日前的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确保安全生产。
(六)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发出的《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后,在限期内妥善解决。
(七)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八)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爆炸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九)支持安全技术部门和安全员的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关于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安全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按要求比例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第八条 车间主任(相当车间主任职务的领导干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企业的有关制度。对保证本车间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把安全工作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生产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认真组织好工人班前班中岗位安全检查,车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三)组织职工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领取操作合格证。
(四)组织制定本车间负责的临时任务和检修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五)按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六)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负责查明原因,采取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对事故有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七)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八)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 工段长(相当工段长职务)职责: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对本工段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三)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抽考、检查执行情况。对严格遵守安全规章、避免事故者,提出奖励意见,对违章蛮干、造成事故者,提出惩罚意见。
(四)领导本工段开展安全日活动,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推广安全生产经验。组织好日、周检查、消除隐患。
(五)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后,保护现场,立即上报。负责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六)监督检查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 副厂长、总师、副总师、车间副主任、副工段长,应在各自主管的业务工作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劳动保护工作,每个人的具体责任,分别由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主持制定,并报上一级和安全技术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班(组)长职责:
(一)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负责。
(二)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职工思想状况等持点,具体布置安全工作。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劳动中的安全。
(三)组织本班(组)工人学习安全生产规程,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蛮干,立即制止。
(四)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班前班中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五)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组织全班(组)工人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情况。
(六)对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时表扬;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承包内容一并考核。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委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第三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都要坚持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上级违反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有权向委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章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局,是我委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应设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一定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三)企业应设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技术人员。
(1)机械行业:千人以上单位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
(2)火炸药、弹药及火工品等行业:千人以上单位专职安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4~6‰。
(3)其它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第五条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结合我委“行业归口,宠观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机械工业安全生产法规、条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对机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行业领导责任,组织研究、协调和指导关系全行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国家机械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会议,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意见和决定。
(四)组织指导机械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网”、“安全生产监察员”开展安全生产监察活动。根据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下达指令书、建议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五)编制劳动安全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安全技术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技术鉴定。
(六)对大、中型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和扩初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坚持“三同时”。
(七)组织安全生产经验和学术论文交流,推广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方法,举办有关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班。
(八)参与重点企业的重大伤亡和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九)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网,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反馈。
(十)指导企业加强现代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委属安全技术研究所、压力容器检测站和安全技术教育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规。
(二)接受国家机械委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机械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业领导及归口管理,定期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此负有业务领导责任。对直属单位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三)制定本地区的机械工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奖罚条例,并负责督促实施。
(四)根据需要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行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企业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安全教育经费。监督检查企业对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监督本地区大、中型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及引进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按“三同时”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六)组织或参与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八)按时向机械委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第七条 各企业的厂长或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对保证本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第一责任。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安全工作。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三)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和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完成成绩的指标。实行经济承包必须承包安全工作。
(四)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附诸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五)认真组织好月、季和节假日前的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确保安全生产。
(六)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发出的《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后,在限期内妥善解决。
(七)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八)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爆炸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九)支持安全技术部门和安全员的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关于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安全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按要求比例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第八条 车间主任(相当车间主任职务的领导干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企业的有关制度。对保证本车间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把安全工作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生产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认真组织好工人班前班中岗位安全检查,车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三)组织职工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领取操作合格证。
(四)组织制定本车间负责的临时任务和检修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五)按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六)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负责查明原因,采取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对事故有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七)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八)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 工段长(相当工段长职务)职责: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对本工段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三)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抽考、检查执行情况。对严格遵守安全规章、避免事故者,提出奖励意见,对违章蛮干、造成事故者,提出惩罚意见。
(四)领导本工段开展安全日活动,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推广安全生产经验。组织好日、周检查、消除隐患。
(五)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后,保护现场,立即上报。负责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六)监督检查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 副厂长、总师、副总师、车间副主任、副工段长,应在各自主管的业务工作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劳动保护工作,每个人的具体责任,分别由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主持制定,并报上一级和安全技术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班(组)长职责:
(一)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负责。
(二)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职工思想状况等持点,具体布置安全工作。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劳动中的安全。
(三)组织本班(组)工人学习安全生产规程,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蛮干,立即制止。
(四)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班前班中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五)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组织全班(组)工人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情况。
(六)对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时表扬;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承包内容一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