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学的问责机制
----对廖之波事件的浅显见解
读了《中国安全报》2008年1月26日发表了廖之波同志的《这起事故,我没有玩忽职守》的文章,对廖之波同志的遭遇深表同情,也深感安监人员工作艰难,同时感到了作为一个安监人员的工作压力和肩上的责任,就这起事故来看,我认为廖之波同志构不成玩忽职守罪。下面我就这起案件发表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构不成玩忽职守罪的理由。
1、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条件。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⑴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⑵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⑷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从廖之波案件来看,廖之波同志在工作中没有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的行为,他连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就是例证,因此造成事故的原因不是廖之波同志玩忽职守所致。
2、安监人员是人不是神。安监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这不容质疑。但是要靠安监人员的监督就能消除企业的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这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一是安人员的力量有限,从廖之波的事件来看,他们只有二个人要管近300家企业,这对他们来说有点勉为其难。二是每个人的知识和能力都是有限度的,不可能满足所有企业所涉及的安全生产的内容和要求,也不可能查出企业所有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因而安监人员出具的整改通知书也不可能涵盖企业的所有事故隐患和问题。三是在时间和空间上也不可能对被检单位做到“全覆盖”或“全方位”,也就是说安监人员不可能时时刻刻盯在某一个企业上或某一个工位上。
3、事故的原因不是安监人员监管不到位所致。从这起案件看,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企业员工违规违章和企业违章指挥所致,应该说企业应符主要责任。因为企业有权利、有义务教育培训职工,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取得有相关部门发放的有关证件后才能上岗;企业安排生产时应自觉按规章制度办事,而该企业违章安排夜间生产,员工超药量领取,装药房超定员生产,从而导致了事故发生。像类似的事情,即使安监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违章现象,当场予以了纠正,但往往是安监人员前脚刚走,企业却照样我行我素,依然违章操作,这样的例子笔者在企业检查中经常遇到。
二、发生廖之波事件的原因。
出现廖之波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识有偏差。有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认为,出了事故就是安监局监管不到位或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就应该追究安监局的责任。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是有失公允的。
二是对事故的主体认识不清。之所以出现廖之波事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如司法部门)对谁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还不清楚,企业出了事故谁应付负主要责任还不清楚,因此企业出了事故就追究安监人员的责任,导致了廖之波事件的出现。而实际上,企业发生事故多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投入,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安全教育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也就是说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所造成的。因而发生事故应首先追究企业的责任,而不是安监人员的责任。
三是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导致廖之波事件出现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事故责任的追究机制不完善造成的,罚不其过,真正的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而有的人却代人受过,当了替罪羊。
三、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和沟通,纠正认识上的偏差。要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纠正社会上和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认为“出事故就是安监部门的责任”的错误认识。同时应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使他们能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工作,树立正确认识,能正确区分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问题。
2、应明确安全生产的事故责任的主体是企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这既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防止和减少事故的现实需要,企业的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制度的落实等安全工作主要靠企业来完成。如果企业这些工作没有做好,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哪么安监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做得再好,企业还是可能照样出事故。
3、建立完善、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要按照“以事故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通过科学、客观、公正地调查和分析,追究真正的事故责任人,既不放过任何有责任的人,也不随意加责于安监人员,维护好安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好安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建立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就目前来看,我们还不是每个行业都有一个完整的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检查的内容也不十分明确,安全检查有一定有随意性和随机性。因此亟须上级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标准和规范。
5、安监人员要学好有关法律法规。从廖之波事件看,安监人员不仅不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纪国法的学习,以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安监局 孙锡云)
(该文章已由<中国安全报>刊登并被中央党校党建部<思想政治工作年鉴>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