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三同时”的困扰及建议
执行“三同时”的困扰及建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这一规定为我们安全生产执法提供了依据。但是我们的执行这一规定时,有许多问题困扰着我们,感到无法操作,需要我们亟待解决。
一、事前无法控制。建设项目往往是在项目投入施工后安监部门才发现,而这时为事以晚,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有的已经无法消除。例如:我们发现一新建的便民市场,而在市场的旁边就有一个加油站,其安全距离不够。我们发现后,这个市场已经过半,特别是在加油站旁边的设施已经基本完成,造成了该项目的先天不足。
二、审查的内容模糊。审查时应审查哪些内容、依据什么审查、审查的程序是什,这些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我们的操作时感到无从下手,不知道该做什么。
三、审查的人员组成确定困难。审查人员的标准、条件是什么、人员组成的构成比例等等,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为确定审查验收的组成人员的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四、审查的经费由谁支出。审查验收可能需要的经费可能很少,有时甚至可能不需要。但是万一需要经费支出时,由谁支出无明确规定。比如请专家特别是外地的专家,这时需要安排食宿及劳务等一定的费用,这笔费用由谁负担,必须有明确规定。
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三同时”管理要纳入事前管理。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规定,在项目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如: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要经“三同时”审查后方可办理。二是制定审查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应尽快制定各行业的“三同时”审查验收细则,明确“三同时”审查的范围、内容,使“三同时”审查具有可操作性。三是明确审查人员的标准和构成比例。出台“三同时”审查人员的标准条件及构成比例等有关规定,为“三同时”审查验收奠定良好的人才基础。四是明确经费支出的对象。确定经费来源,明确经费的用途,专款专用。